“難道去酒吧不喝酒,我喝白開水嗎?”在酒吧崴傷腳要求賠償后,蔣女士被酒吧以喝了酒為由拒絕。
對此,酒吧負責人表示,她除了喝酒,還穿了高跟鞋,且之前還有陳舊傷,他們已墊付一半的醫(yī)藥費,算是盡到了義務。
蔣女士認為,酒吧沒有明文規(guī)定不讓穿高跟鞋,且穿高跟鞋也不一定會導致受傷。由于雙方賠償未協(xié)商一致,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4萬余元。此案一審被駁回,二審將于近日開庭。
▲蔣女士指著此次受傷的部位
去酒吧喝酒崴傷腳
顧客質疑酒吧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事情發(fā)生于今年5月下旬。當晚,下班后的蔣女士一個人去家附近的成都金牛區(qū)一家酒吧消遣。
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天她一共消費342元,買了12瓶酒,和酒吧工作人員共飲。當晚11點過,她從廁所出來時,沒注意到有兩個臺階,加之地面有積水,所以踩空,導致腳部被扭傷,腫了起來。
▲酒吧內致蔣女士崴腳的廁所
蔣女士說,摔傷后,酒吧工作人員非但不主動打120,“還讓我把單買了才打”。當時還有幾瓶酒沒喝完,退了120元。在打了120之后,酒吧方面也不送醫(yī),直到她報警后才被送往醫(yī)院。
成都大學附屬醫(yī)院的出院證明記載,蔣女士左足跟骨前外側撕脫性骨折、左踝內側三角韌帶、跟腓韌帶損傷、左足部軟組織損傷、左踝關節(jié)積液、左踝關節(jié)骨折術后。醫(yī)囑其休息3月,患肢需要繼續(xù)用石膏固定,出院后定期復查。蔣女士自稱,由于腳部受傷在家休養(yǎng)了3個月。
▲醫(yī)院的出院證明
蔣女士認為,自己是成年人,沒有留意到地上的積水及臺階,對此意外負有一定責任,但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酒吧作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也應保持場所的細節(jié)服務,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由于對后期醫(yī)藥費及賠償問題未協(xié)商一致,蔣女士將酒吧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2.4萬余元。她說,其中2.2萬是瑜伽行業(yè)每月7000多元的平均工資,其余為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等。
▲蔣女士穿著高跟鞋在酒吧崴腳后腳腫了
酒吧方:她穿高跟鞋、飲酒、有陳舊傷
法院一審駁回起訴
在法庭上,酒吧方表示,蔣女士受傷并不是酒吧的過錯,因為事發(fā)當晚場所內地面干燥,不存在蔣女士所說的地面有積水的情況,且蔣女士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她受傷與酒吧有因果關系。10月下旬,酒吧方代理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時酒吧有沒有水,現(xiàn)在已經無法證明!鼻易C明酒吧有水的舉證責任在蔣女士,并不在酒吧。
此外,酒吧方在法庭上還提到,蔣女士在受傷前,腳部就曾進行過手術,其在明知腳踝有舊傷的情況下仍穿著5cm~7cm高跟鞋飲酒,在行走過程中受傷,是她自己的過錯。酒吧在廁所處張貼有安全標識,提醒顧客注意安全,出事后他們也陪顧客就診,出于人道主義為其墊付前期醫(yī)療費用,已盡到相應義務,因此不應承擔額外的賠償。
金牛區(qū)法院認為,蔣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保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尤其在酒吧這種特定場所,可能存在地面情況不明等情況,更應謹慎觀察通行。且在其受傷前就已飲酒,極可能導致自身判斷力和身體平衡能力下降的情況下,加之左踝部位存在骨傷舊傷,腳蹬5cm~7cm高跟鞋,明顯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讓其自身陷入風險中,應對受傷的后果自行擔責。酒吧在其受傷后撥打救助電話并墊付醫(yī)療費,已盡到積極幫助義務,因此一審駁回蔣女士的起訴。
顧客:腳的確有舊傷,但不在同一部位
酒吧稱其惡意差評,不愿協(xié)商
記者了解到,作為瑜伽老師的蔣女士的確于2019年在備課時導致左外踝、后踝骨折、左下脛腓聯(lián)合分離,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9級傷殘。
但她告訴記者,之前受傷的是左腳后踝和外踝,而這次受傷的是左腳前踝以及腳背,“是不一樣的部位!彼f,幾年前的傷早就好了,她還時常跑步,也在正常工作。她還給記者發(fā)來她在事發(fā)前的跑步記錄。
近日,記者陪同蔣女士一起去到該酒吧,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酒吧負責人何女士表示,他們不愿與之協(xié)商,首先是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我們墊付醫(yī)藥費就算已經盡到義務了!焙闻窟提到,由于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蔣女士就在美團、大眾點評給了酒吧十幾條惡意差評,“還到監(jiān)管部門舉報我們賣假酒,說我們消防有問題!彼f自己現(xiàn)在不想跟她進行任何溝通,就等著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
之前的舊傷會引發(fā)新傷嗎?記者采訪了一位骨科醫(yī)院的康復醫(yī)生。其表示,要視情況而定,如果舊傷恢復得不錯,影響就不大。但若恢復得不好,就會存在一定影響。但舊傷對新傷的影響,最終還是要通過去做傷情鑒定來劃責。
據(jù)了解,目前蔣女士已提起上訴,二審將于近日開庭。
律師說法:顧客應對風險有預見
那么,顧客在酒吧酒后扭傷,雙方的責任如何劃分?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酒吧飲酒后摔傷主要有三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安全保障義務原則和自甘風險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原則是依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如果飲酒者對自身酒量和行為有充分認識和預見能力,但仍選擇過量飲酒并自行離開后在酒吧外導致摔傷,那么根據(jù)“自甘風險”原則,受害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蔣女士在酒吧消費且在酒吧摔傷,酒吧作為經營場所肯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義務的范圍應和其過錯的大小相關。蔣女士自身也應當對于可預見風險承擔責任。
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人、主任王仁根律師則認為,雖然法律規(guī)定經營場所的經營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不宜無限擴大、過于苛責,不能僵化理解為“我受傷,我有理”“在什么場所受傷,就應當由什么場所賠償”,應回歸事件真相,準確區(qū)分責任。
他認為,從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看,明顯對蔣女士不利,但對經營場所不過于苛責,不等于完全免責。作為酒吧,相較于學校、商場等其他經營場所更為特殊,應對顧客有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注意義務。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報道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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