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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易一只和尚鸚鵡南陽三男子獲罪,再審發(fā)回重審后檢方撤訴
來源:澎湃新聞 網易號 點擊數(shù):1264次 更新時間:2024/8/3 10:28:47

圖為法院判決書

7月30日,河南鄧州市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準予鄧州市檢察院撤回對鄒紅喜等三人的起訴。鄒紅喜因買賣一只和尚鸚鵡,在2020年8月19日被刑拘,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此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鄒紅喜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鄒紅喜堅持申訴,最終獲得再審,再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發(fā)回鄧州市法院重新審判。

鄧州市法院上述裁定書顯示,重新審理中,鄧州市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認為被告人鄒紅喜等三人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對三被告人撤回起訴。

澎湃新聞曾持續(xù)報道此案。鄒紅喜是河南南陽的一名中醫(yī),經營著一家診所。據其介紹,2019年八九月份的時候,他以750元的價格從兩名自稱是平頂山人的男子手中買下一只和尚鸚鵡,養(yǎng)在診所一樓。養(yǎng)了不到一年,他覺得鸚鵡太吵,又到處排泄,便決定將鸚鵡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過同為醫(yī)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紹,鄒紅喜以700元的價格將這只鸚鵡賣給了薛某某。薛某某經營著一家寵物店,其將這只鸚鵡和店內其他多只鳥在網上售賣,被人舉報,導致案發(fā)。

2020年8月19日,鄒、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審。經遼寧德恒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和尚鸚鵡屬于瀕危野生動物。案發(fā)后,涉案鸚鵡在南陽市動物園寄養(yǎng)。

2021年11月28日,鄧州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雖然鄒紅喜不認為自己是犯罪,其律師王勍文也為他進行了無罪辯護,但鄧州法院未采信無罪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鄒紅喜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認罪認罰的薛某某和唐某某均被判處緩刑,薛某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唐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一審宣判后,鄒紅喜不服,提出上訴。南陽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一、二審結果,鄒紅喜不能接受,他認為,只是買賣了一只在我國沒有野外分布的、人工繁育飼養(yǎng)的鸚鵡,法院就判他犯罪,遠遠超出他對法律的認知,決定申訴到底。

圖為和尚鸚鵡 資料圖

2023年9月14日,南陽中院駁回申訴。

2023年12月18日,鄒紅喜又委托律師曾鳴向河南高院申訴。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舉行聽證。

曾鳴指出,2021年4月2日,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發(fā)布(2021)29號文件,其中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對我國沒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費氏鸚鵡、紫腹吸蜜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開展專用標識管理試點。這足以說明,涉案的和尚鸚鵡在我國野外沒有自然分布,屬于人工繁育的鸚鵡,不屬于刑法第341條規(guī)制的對象。對人工繁育鸚鵡的銷售、交易,不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按犯罪處理。

聽證結束兩個多月后,南陽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再審決定,理由為“經本院院長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本案應予再審”。

2024年5月15日,南陽中院開庭再審本案,并當庭宣判。南陽中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南陽中院“(2021)豫13刑終1226號”刑事裁定和鄧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號”刑事判決,本案發(fā)回鄧州法院重新審判。

重新審判期間,鄧州市檢察院作出三份撤回起訴決定書,認為被告人鄒紅喜、薛某某、唐某某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對三被告人撤回起訴。

7月30日,鄧州市法院裁定準予鄧州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和始終不認罪的鄒紅喜不同,該案另兩名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在一審時選擇認罪認罰,雙雙被判緩刑。但從被刑拘到被取保,薛某某和唐某某也被拘留了近一個月。

8月2日,薛某某告訴澎湃新聞,他是做寵物生意的,但他從來就不知道買賣和尚鸚鵡是犯罪。因為看到鄒紅喜因不認罪認罰被收押,他和唐某某倆人有些害怕,就選擇了認罪認罰。作為買賣涉案和尚鸚鵡中間人的唐某某告訴澎湃新聞,他和鄒紅喜本是同行,當初他就在鄒紅喜和唐某某中間傳了個話,結果招來牢獄之災,對自己打擊很大。

相關報道

南陽“鸚鵡案”:交易一只和尚鸚鵡三人獲刑 一人上訴被駁提申訴

河南3名男子因買賣一只和尚鸚鵡,一審均被判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第一被告人(買家)被判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第二被告人(中介)被判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第三被告人(賣家)鄒紅喜被判拘役三個月。

近日,鄒紅喜告訴澎湃新聞,因為他沒有認罪認罰,所以一審被判了實刑,之后他上訴也被駁回了。目前,他已向南陽中院提起申訴。該案中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多大,是否應歸罪?

公開資料顯示,和尚鸚鵡又名貴格會鸚鵡,原產于南美洲的玻利維亞、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其名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在我國被按照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在上述和尚鸚鵡案案發(fā)后一月,2020年9月,江蘇徐州警方查獲一起買賣費氏鸚鵡案,涉案鸚鵡30只。與和尚鸚鵡一樣,費氏鸚鵡也名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但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最終對這起費氏鸚鵡案涉案三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理由為涉案費氏鸚鵡系人工繁育,技術成熟,規(guī)模較大,三人的行為已無社會危害性,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一只和尚鸚鵡引來牢獄之災

鄒紅喜是河南南陽的一名中醫(yī),經營著一家診所。他稱,2019年八九月份的時候,他在一個“花鳥鸚鵡交流群”看到別人發(fā)的鸚鵡視頻、圖片、報價,對方說這個鸚鵡是人工繁殖的觀賞鸚鵡,還有腳環(huán)。他通過微信付給對方50元訂金,當晚兩個40歲左右的男子開一輛銀灰色面包車給他送來了鸚鵡。他以750元的價格從這兩名自稱是平頂山人的男子手中買下這只鸚鵡,養(yǎng)在診所一樓。

圖為和尚鸚鵡 資料圖

鄒紅喜說,養(yǎng)了不到一年,他覺得鸚鵡太吵,又到處排泄,便決定將鸚鵡出售。2020年5月25日,通過同為醫(yī)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紹,他以700元的價格將這只鸚鵡賣給了薛某某。鄒紅喜說,薛某某經營著一家寵物店,其將這只鸚鵡和店內其他多只鳥在網上售賣,被人舉報,導致案發(fā)。

河南鄧州市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20年8月19日,鄒、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審。經遼寧德恒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和尚鸚鵡屬于瀕危野生動物。案發(fā)后,涉案鸚鵡在南陽市動物園寄養(yǎng)。

鄧州市檢察院向鄧州市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薛、唐、鄒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鄒紅喜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但他認為買賣在我國沒有野外分布、人工繁殖的鸚鵡不構成犯罪。

鄒紅喜的辯護人王勍文為其進行了無罪辯護。王勍文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對純野生動物和人工馴養(yǎng)繁殖物種區(qū)別對待;沒有或未取得人工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應定為行政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此外,關于類似案件引發(fā)的爭議,最高法研究室《關于收購、運輸、出售部分人工馴養(yǎng)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法研[2016]23號)指出,有關野生動物的數(shù)量極大增加,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yǎng)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該復函建議,“或者是在修訂后司法解釋中明確,對某些經人工馴養(yǎng)繁殖、數(shù)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動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數(shù)量標準,僅適用于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而不包括馴養(yǎng)繁殖的!

王勍文還認為,本案扣押、送檢、鑒定等程序違法,定罪證據不足。如扣押僅有清單而未拍照,且扣押清單也不是現(xiàn)場開列;在搜查中,查獲的鸚鵡未按規(guī)定現(xiàn)場拍照,見證人身份不明。本案應辨認鸚鵡實物而非照片,鑒定的鸚鵡是否和提取時為同一鸚鵡存疑。

同時,王勍文還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資質提出質疑,并稱,“經比對,鑒定報告部分內容抄錄自百度百科,無法排除本案鸚鵡的鑒定特征描述抄襲自百度百科的合理懷疑,僅憑照片即作出結論,不符合鑒定規(guī)則!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構成犯罪

鄧州市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罪名應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對于鄒紅喜及其辯護人的無罪意見,法院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目的是維護生態(tài)平衡,而非野生動物寵物化,該法規(guī)定由少量以保護物種為目的的科研機構對野生動物(如大熊貓)進行人工繁育,其他物種人工繁育都要實行許可制并規(guī)定諸多限制以確保不傷害野生種源,而非法繁育無法保證不影響到野外種源,所以被規(guī)定為非法,該法還明文規(guī)定不得為買賣野生動物發(fā)布廣告,禁止網絡平臺為野生動物提供交易服務。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物種,該解釋仍然有效。

關于鑒定機構的資質問題,鄧州市法院稱,遼寧德恒司法鑒定所是依法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員有相應資質,其鑒定程序合法,可以作為本案定罪證據;扣押清單無見證人簽字,不能說明搜查和扣押程序不真實,薛某某、鄒紅喜在文書上均簽字確認;通過對照鑒定的照片與薛某某辨認的照片,薛某某辨認無異議;鄒紅喜供述證實其知道涉案鸚鵡是需要辦理相關許可證;唐某某供述證實鄒紅喜告知其是和尚鸚鵡的事實。

綜上,鄧州市法院審理后認為,鄒紅喜與其辯護人的無罪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鄧州市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在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且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

2021年11月18日,鄧州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鄒紅喜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鄧州市法院的一審判決

因未認罪認罰,鄒紅喜被判實刑。

一審宣判后,鄒紅喜不服,上訴至南陽中院。其上訴理由與一審時提出的無罪意見基本一致。2022年1月17日,南陽中院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為由,駁回了鄒紅喜的上訴。二審裁定書顯示,南陽中院所持理由亦與鄧州法院一致。

不過,關于涉案的和尚鸚鵡是人工繁殖還是有其他來源,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的認定。

另一起獲不起訴的“鸚鵡案”

對于一、二審結果,鄒紅喜不能接受,他認為,只是收購買賣了一只在我國沒有野外分布的、人工繁育飼養(yǎng)的鸚鵡,法院就判他犯罪,遠遠超出他對法律的認知,決定申訴到底。目前,鄒紅喜委托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作為其申訴代理人。

曾鳴認為,本案無客觀證據證明涉案的鸚鵡系鄒紅喜銷售的鸚鵡,亦無法達到物證同一性的證明標準。

2021年4月2日,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發(fā)布(2021)29號文件,其中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對我國沒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費氏鸚鵡、紫腹吸蜜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開展專用標識管理試點。

曾鳴認為,這足以說明,涉案的和尚鸚鵡在我國野外沒有自然分布,屬于人工繁育的鸚鵡,不屬于刑法341條規(guī)制的對象,對人工繁育鸚鵡的銷售、交易,不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按犯罪處理。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9月,徐州警方曾查獲一起買賣費氏鸚鵡案,涉案的河南商丘人王某于2019年開始養(yǎng)費氏鸚鵡,2020年9月將30只費氏鸚鵡賣給當?shù)伉B店經營者田某,每只12.5元。田某將從王某處及他處收購的共44只費氏鸚鵡轉賣給江蘇新沂的養(yǎng)殖戶劉某,每只17.5元。

而費氏鸚鵡名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被核準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隨后,王某、田某、劉某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取保候審。

2020年12月,該案移送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了解到,費氏鸚鵡在我國野外無食物鏈、無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馴養(yǎng),且人工繁育技術成熟,養(yǎng)殖規(guī)模較大。河南商丘是全國最大的小型鸚鵡人工馴養(yǎng)繁殖、銷售基地,有從業(yè)人員1864人,年出欄1000余萬只。南京林業(yè)大學的生物專家表示,這些費氏鸚鵡已不屬于野生動物,案涉交易對生態(tài)系統(tǒng)來說沒有直接損害。

檢方在辦案期間,根據費氏鸚鵡馴養(yǎng)現(xiàn)狀,建議相關部門向國家林草局上報,將費氏鸚鵡作為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wěn)定的野生動物人工種群,區(qū)別對待。2021年4月,國家林草局發(fā)布前述(2021)29號文件。

2021年12月,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對這起買賣費氏鸚鵡案作出不起訴決定。檢方認為,劉某等三人實施了非法交易費氏鸚鵡的行為,但涉案費氏鸚鵡系人工繁育,技術成熟、規(guī)模較大,案發(fā)后國家林草局已對人工繁育的費氏鸚鵡開展專用標識管理試點,三人的行為已無社會危害性,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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