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中學15歲的學生小豪在制止校園暴力時,被打中左眼導致青光眼,診斷為十級傷殘。打人者小龍的父母被告上法庭后卻辯稱,小豪受傷的主要責任在他自己,學校承擔次要責任,打人的小龍只需要承擔20%—30%的責任。
日前,上海靜安法院宣判了這一案件。
男孩見義勇為被打傷,打人者父母拒承擔全部醫(yī)療費
上海靜安法院介紹,2021年4月的一天,在課間休息時段,小龍與小明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遂將小明擊倒在地后騎坐在小明脖頸處,持續(xù)用拳擊打小明。這時,路過此處的小豪見狀,立刻想去找老師制止,但班主任老師并不在旁邊的教師休息室內(nèi),便上前試圖將小龍拉離,誰知小龍突然回身,揮拳擊中小豪的左眼。學校老師隨即將小豪送至醫(yī)院,小豪被診斷為繼發(fā)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后經(jīng)專業(yè)機構(gòu)鑒定,小豪左眼外傷,構(gòu)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事后,小龍母親墊付了1萬余元后便不再理會。但小豪僅醫(yī)療費就花去了3萬余元,并且還面臨眼睛損傷無法恢復、視力下降、后期需定期治療的情況。
小豪一家無奈向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龍、小龍父母及上海某中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并認為小龍及小龍父母應承擔主要責任。
小龍及小龍父母認為,小豪是一名年僅15歲的學生,面對該突發(fā)事件應該尋求老師的幫助,且教師辦公室即在事發(fā)地附近,不應獨自制止打架行為,因此小豪亦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4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小龍及其父母僅應承擔20%至30%的責任。
法院:傷人者擔責七成,學校擔責三成
上海靜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原、被告陳述及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實,本案侵害事實由限制行為能力人小龍直接導致,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小豪面對校園暴力,能夠出手制止,幫助同學,不僅并無過錯,還應予以褒揚。
小龍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未有老師發(fā)現(xiàn)并予以勸阻,上海某中學作為專業(yè)的教育機構(gòu),未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未及時發(fā)現(xiàn)和防止學生間的沖突加劇,導致本案的后果,故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亦應對本案的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小龍及其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上海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小龍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墊付的錢款外另賠償小豪12萬余元,學校賠償6萬余元。
綜合澎湃新聞、上海靜安法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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