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為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平衡雙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針對彩禮認定范圍、返還原則等予以規(guī)范,自2月1日起施行。要點如下↓↓↓
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有何區(qū)別?
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締結婚姻關系,有其相對特定的外延范圍。
《規(guī)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1042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予以打擊!兑(guī)定》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些給付的財物或支出不屬于彩禮
《規(guī)定》明確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
● 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婚約雙方父母可作為婚約財產糾紛訴訟當事人
在中國的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彩禮返還糾紛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爭議問題是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兑(guī)定》區(qū)分兩種情況——
● 婚約財產糾紛
此類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考慮到實踐中,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約當事人,雙方父母也可能參與其中。
為尊重習俗,同時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承擔主體,《規(guī)定》明確,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 離婚糾紛
考慮到離婚糾紛的訴訟標的主要是解除婚姻關系,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規(guī)定》明確,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新增兩種情況下彩禮返還規(guī)則
近年來,涉彩禮糾紛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民法典雖規(guī)定彩禮返還問題,但尚有兩種情況未予規(guī)定,需要完善相關規(guī)則——
●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
《規(guī)定》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
《規(guī)定》明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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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新聞聯(lián)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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