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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借給朋友61萬4年后無法要回,法院:已過3年訴訟時效 | 來源:瀟湘晨報 搜狐 點擊數:872次 更新時間:2024/1/1 15:58:50 |
原標題:江西男子借給朋友61萬4年后無法要回,法院:已過3年訴訟時效
借給朋友61萬,四年未還,這錢竟然要不回來了?
2018年,老張因做生意需用資金,向朋友老陳借款61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間,老張以自己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物對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
后來兩人長期沒有聯系,且老陳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張權利。2023年,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陳配合其辦理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xù),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老陳要求老張先還錢。
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張和老陳之間的借款行為發(fā)生在2018年,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老陳未舉證證明借款的訴訟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等情形,故其債權的訴訟時效于借款期滿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屆滿。本案中,老陳未在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現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故老張訴請老陳協(xié)助其辦理注銷房屋抵押登記手續(xù),并向其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情形,但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其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本案中老陳自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其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老張也未主動聯系其還錢,可以證實其主張債權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且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亦未行使抵押權,故法院對老陳的抗辯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如何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借條“過期”即是債務超過訴訟時效。對于借據中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的,債權人要在借款期限屆滿后三年內通過積極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主張的方式包括:當面提出還款要求、制定還款協(xié)議或通過郵寄催款函、發(fā)送催款信息、撥打電話索要欠款、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同時注意在索要過程中要保留相應證據。
瀟湘晨報綜合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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