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遠男子冷某到工地從事木工架模工作,上班不到兩小時便從高處摔下受傷,后鑒定為八級傷殘。涉事公司對此稱,冷某到工地上班,還不算正式上班,雙方也還沒簽訂勞動合同…… 那么,冷某這種情況是否算工傷呢,可不可以拿到工傷待遇?在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近日,威遠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除已支付的醫(yī)療費外,涉事公司還應支付冷某各項工傷待遇30余萬元。
↑庭審現(xiàn)場 圖據(jù)中國庭審公開網(wǎng)
上班不到2小時摔傷,被認定工傷
男子起訴索賠
時間回到一年前,2021年3月18日,家住威遠縣龍會鎮(zhèn)的冷某經(jīng)人介紹,到當?shù)匾唤ㄔO(shè)工地從事木工架模工作。該工地由湖南某建設(shè)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承包,當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冷某也未參加社會保險。
讓人沒想到的是,冷某上班不到兩小時,便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經(jīng)送醫(yī)治療,冷某被診斷為骨盆骨折、肩胛骨骨折等。在住院治療103天后,出院時,醫(yī)院叮囑他一年內(nèi)不要負重干活,建議臥床靜養(yǎng)1至3月等。
后經(jīng)鑒定,冷某此次受傷被確定為八級傷殘。此外,威遠縣人社部門也作出了工傷認定。因涉事公司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冷某于2022年3月10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就賠償事宜與公司協(xié)商但未果。
為此,冷某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檢查費、交通費等共計37.6萬余元。
涉事公司辯稱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剛到工地,不算正式上班”
面對冷某的訴訟請求,涉事的湖南某建設(shè)工程服務有限公司辯稱,冷某到工地上班2小時便受傷,不算正式上班,雙方也未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股東在庭審中表示,當時,雙方只是口頭約定日工資150元。為此,根據(jù)八級傷殘的結(jié)果,冷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49500元。此外,冷某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應先鑒定勞動能力確定停工留薪期,再依據(jù)上班工資確定停工留薪期工資。
公司還指出,在冷某住院期間,公司安排了專人護理,并支付了冷某的生活費,不應再支付護理費和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
法院判決:
應享有的工傷待遇由公司承擔
那么,冷某的這種情況能否拿到工傷待遇呢?《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為此,威遠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冷某因工受傷后應享有的工傷待遇應由涉事公司承擔。
而冷某因工受傷后應享有的工傷待遇,除了公司已支付的醫(yī)療費外,還包括鑒定檢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同時,因冷某工作僅兩小時左右便發(fā)生工傷事故,公司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冷某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故冷某的工傷待遇應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列實施辦法》規(guī)定計算,故冷某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應按2020年度四川省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據(jù)此,法院認定并作出一審判決,公司除已支付的醫(yī)療費外,還應支付冷某各項工傷待遇306737.61元。
法院提醒,從用工之日起,勞動合同關(guān)系即成立,但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此外,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quán)益的同時,也減輕自身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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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2.7萬員工入職5個月遲到36次被辭退 索要二倍工資
廣東深圳一家公司資深技術(shù)經(jīng)理入職后共遲到36次,被公司解雇。然而,戲劇的一幕出現(xiàn)了,公司稱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勞動合同不在了,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對此,該員工以此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34482.76元。法院會支持嗎?一起來看看吧。
裁定書截圖
入職5個月遲到36次,公司辭退資深經(jīng)理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于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職公司,任資深技術(shù)經(jīng)理一職,工作地點為深圳,工資為每月27000元,每年發(fā)放13個月工資。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于某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于某某入職后共遲到36次,因此,解除與于某某的勞動關(guān)系。
2019年2月28日,于某某辦理離職手續(xù),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補償金。
于某某主張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稱其已向于某某發(fā)出勞動合同的電子版,于某某收到后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公司,該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勞動合同不在了,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
于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但該公司未蓋章,也未將勞動合同返還給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于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倍工資差額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決,于2019年7月12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資料圖
員工索要二倍工資,公司則向員工索賠
一審法院認為,于某某工資每月為27000元,一年發(fā)放13個月工資,其月平均工資為29250元(27000元×13個月÷12個月)。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公司應否向于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查明:仲裁中,于某某陳述稱:“被申請人通過微信方式要求申請人入職,申請人從未拒絕提交畢業(yè)證、學位證,申請人已簽訂被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但申請人將勞動合同交回被申請人處后被申請人并未蓋章返還給申請人!
于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也予以確認。雖然公司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原件,但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已予以確認,故公司無需向于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雙倍工資差額134482.76元。
對此,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公司至今未提供其與于某某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于某某在一審時,承認收到公司的電子文檔,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名后交給公司,公司也確認收到了于某某的勞動合同,但于某某提交書面勞動合同后,公司置之不理,在仲裁及一審開庭時均沒有提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件作為證據(jù)出示。從公司的行為可以判斷,公司拒絕與于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公司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于某某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5830元。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于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予以確認。公司辯稱因管理問題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據(jù)此,一審認定雙方已經(jīng)簽訂書面簽訂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現(xiàn)于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勞動合同原件為由主張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上述于某某陳述的事實,足以證明公司已經(jīng)履行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故公司未提交勞動合同原件并不影響本院對公司是否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認定。因此,本院對于某某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于某某仍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廣東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于某某確認收到公司發(fā)送到勞動合同電子文檔,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后交給了公司,公司亦確認此事實。公司雖因管理不當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但于某某的陳述足以證實公司已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一、二審對于某某關(guān)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于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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