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4歲兒子不服管教,父親將其砸成重傷被判8個月緩刑1年 若不報警父親能免于刑罰嗎
近日,據(jù)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報道,一名父親嫌兒子太吵鬧不服管教,怒甩鍵盤把兒子砸得頭破血流達到重傷二級,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父親的一時沖動,不僅給孩子帶來了身心的嚴重傷害,也給自己留下了刑事案底。有網(wǎng)友認為,父親只是一時失手,上升到刑事犯罪是否太重?也有人認為,家庭暴力往往易隱匿,上述父親的行為若其家人不予追究,是否就會不了了之?
律師:如果不是因為父親身份,本案有可能以殺人未遂定罪
羅湖檢察院公布的信息顯示,2020年8月,放暑假在家的學生小飛(化名),跟弟弟在家中玩耍,父親阿飛(化名)嫌兩人太吵,父子之間發(fā)生沖突。
阿飛撿起衣架抽打兒子,小飛邊躲邊犟嘴,隨后阿飛抄起手邊的電腦鍵盤砸去,小飛被砸中頭部,頓時鮮血直流。
經(jīng)鑒定:被害人小飛所受損傷已達重傷二級。經(jīng)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阿飛因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同時,這件事情也對小飛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陰影。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封躍平律師表示,所謂重傷二級,最明顯的一點就是達到危及生命的程度,并且容易造成影響終身的殘疾。本案中既然是頭部受損,那么就很容易出現(xiàn)外傷永久損傷,比如遲發(fā)性癲癇、腦膿腫、下丘腦綜合癥等癥狀。
他認為,本案雖然有故意之嫌,但考慮到有一時失手,以及雙方存在的父子關系等因素,更多還是傾向于過失,如果不是因為父親身份,本案有可能以殺人未遂定罪。
封躍平認為,最終判決結(jié)果的緩刑,應該綜合考量了父親的犯罪動機、過失判定、自首認罪等從輕情節(jié),外加諒解書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最終得出的結(jié)論。
他指出,緩刑可以更好地對家庭和父子關系有幫助,“想必這位父親應該也是深刻意識到了自己的過錯,并全力爭取了家人的諒解,不然不可能僅僅是簡單的緩刑處理”。
封躍平強調(diào),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嚴格意義上說只要對身體造成了侵害,包括不限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的,都可以被認定為是家庭暴力而觸犯本法。
另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對于家庭暴力可能會面臨的法律風險,封躍平表示,根據(jù)程度不同,家庭暴力行為會受到懲罰措施也不同,公安機關可以對情節(jié)輕微的家暴行為發(fā)出告誡書,或進行治安處罰;觸犯法律則會受到刑罰。
如果監(jiān)護人已經(jīng)不利于孩子成長的話,還可能面臨被剝奪監(jiān)護權的風險。派出所、村居委會、婦聯(lián)、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gòu)可以代為申請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還可以酌情判決監(jiān)護權的臨時轉(zhuǎn)移,但加害人仍然要承擔撫養(yǎng)等義務。
專家:除了家人,知情人、醫(yī)生等都可以報警
北京為平婦女支持熱線負責人馮媛指出,現(xiàn)在越來越多未成年人具備有權利意識和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包括知道撥打110或未成年人保護熱線,但未成年人首先是享有被保護的權利,他們處于生理、心智的發(fā)育階段,不能苛求他們有能力進行自我保護。
如果未成年人和家人不進行報警,那么父親的暴力行為是否可能不被追究呢?馮媛稱,除了其他家人,知情人、醫(yī)生等都可以報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gòu)、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gòu)、救助管理機構(gòu)、福利機構(gòu)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馮媛強調(diào),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強制報告”,有關機構(gòu)的工作人員及時進行報案,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同時,公安機關也應對報告人的信息進行保密。在她看來,這種報告制度,正是為了解決當事人、親屬不敢報案、不愿報案的困境,編織反對家暴的社會安全網(wǎng)。不過這張社會安全網(wǎng),還有進一步織牢、織密的余地。馮媛認為,目前的報告制度缺乏細化的追責機制,導致執(zhí)行成為這套體系的軟肋,即便出現(xiàn)了慘痛的后果,但“暫時沒看到因為沒有報告而擔責的情況”。
馮媛指出,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上述責任主體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但“處分”具體是什么,以什么標準執(zhí)行,依然有待進一步明確、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開始施行,這也將加強兒童的安全保護。該《規(guī)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凍餓以及經(jīng)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
簽發(fā)人身保護令后,被申請人將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也不得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jīng)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nèi)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將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藍婧 實習記者 李毅達 周煒皓
編輯 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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