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歲男童武校身亡”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涉事教練獲刑6年
4月16日,澎湃新聞從受害人家屬處獲悉,“河南登封7歲男童武校身亡”一案已于4月12日二審判決。據(jù)家屬提供的判決書顯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審原判,涉事教練桑某明犯過失致死亡罪,獲刑6年。
程某博的父親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們對判決不滿,將繼續(xù)追究桑某明應(yīng)有的責任。他提到,鄭州中院未采納北京公大宏證的鑒定報告,對孩子遍體鱗傷的情況也沒有解釋。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受訪者 供圖
程某博父親提供的《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關(guān)于被害人程某博親屬及代理人認為“原判定性錯誤,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桑興明的刑事責任”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jù)案發(fā)及救治經(jīng)過,案發(fā)當日桑某明確有持戒尺對被害人進行懲戒的行為,但懲戒后被害人繼續(xù)訓練,在案亦無證據(jù)證明被害人從更衣室出來后頭部有嚴重受傷的情形。在案證據(jù)不能證實桑某明實施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傷害行為。該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上訴人桑某明雖有一定武術(shù)專長,但其并無辦學資質(zhì),其招徒訓練已屬違法;訓練中強令未成年被害人程某博做危險的訓練動作,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wù),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翱v觀桑某明對程某博的超綱訓練、迅捷求救過程,可見其雖出于培養(yǎng)學員動機,但簡單粗暴、拔苗助長式的錯誤管理教育方式致兒童死亡,其本人亦因此獲罪。本案應(yīng)引起家長、教練、管理機關(guān)及社會大眾警醒并引以為戒!
鄭州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10月,時年7歲的程某博在登封市一武校學武期間受傷,送醫(yī)后死亡。涉事教練被登封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14天,罰款500元。程某博家屬認為程某博受傷疑被毆打所致,不服該處罰決定,遂將登封市公安局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追究刑責。
2020年3月16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支持了程某博家屬的訴請,撤銷了此前警方對涉案教練桑某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6月8日,登封市公安局對程某博死亡一事進行立案,并對桑某明采取了強制措施。
程某博父親提供的新密市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桑某明在登封市區(qū)少室路北段嵩山村天辰俱樂部內(nèi),對違規(guī)組織招收的被害人程某博等5名未成年人進行武術(shù)訓練,明知程某博對訓練有抵觸情緒,仍使用木尺進行懲戒,后要求程某博繼續(xù)訓練。在訓練過程中,桑某明未盡到注意義務(wù),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致使程某博完成具有危險性的“平蹬”動作后倒地昏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程某博系頭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硬膜下血腫死亡。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一審曾于2021年9月17日在新密市人民法院開庭,當庭未宣判,同年10月13日,該案再次開庭,仍未當庭宣判。受害方律師此前告訴澎湃新聞,桑某明是涉嫌故意傷害程某博還是“過失”,是庭審的焦點之一。
2022年1月30日該案一審宣判,涉事教練桑某明因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6年。一審判決后,程某博家屬和桑某明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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