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男子賠公司2.9萬元!小心離職文書這些坑
最近,此前在遼寧省大連市一家軟件開發(fā)企業(yè)工作的彭晨宇感到很郁悶。
原本是主動辭職的他,卻因為圖省事套用網上有漏洞的辭職報告模板,結果無奈支付了前“東家”一筆經濟賠償金。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現(xiàn)實中,勞動者在離職時因為離職文書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不在少數(shù)。看似“差不多”的文書內容,在勞動者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
律師提醒,勞動者離職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離職文書,學會“堵漏避坑”,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內容, 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于格式條款,要敢于提出疑問,謹慎簽字。
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
賠了公司2.9萬元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業(yè)5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從網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 文末有“請批示”字樣。
當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yè)。讓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傳票: 企業(yè)狀告他曠工,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經審理,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于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為屬于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無獨有偶,2020年7月,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還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一家高新企業(yè)的員工王慶珂因企業(yè)未繳納社保,且拖欠兩個月工資6400元,向企業(yè)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原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經濟補償。
然而,由于王慶珂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從網上下載的模板, 其中并未寫明離職具體原因。最終,在法庭調解下,王慶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6400元。
企業(yè)以“統(tǒng)一模板”為名
埋“坑”“套路”勞動者
“看上去‘差不多’的模板內容,在勞動者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鄙虾6魏投危ㄉ蜿枺┞蓭熓聞账蓭熋嫌钇浇榻B說,在她接手的勞動糾紛案件中,除了員工自己套用辭職模板“吃啞巴虧”的情況,用人單位以“統(tǒng)一模板”之名“忽悠”勞動者的情況也不鮮見。
沈陽一家汽車零配件企業(yè)的材料員趙曉姝就是這樣“中招”的。
離職時,企業(yè)以快速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要求她在《離職申請書》上簽字,并表示,這是公司的統(tǒng)一模板,都是格式條款。勞動仲裁時,《離職申請書》中“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一句卻成為關鍵證據,導致仲裁庭沒有支持她關于補發(fā)加班費的申請。
仲裁庭表示,趙曉姝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證據表明她被公司脅迫,故簽字同意無其他爭議就不能再申請補償。
因為公司的“套路”,職工李麗也沒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仲裁庭上,用人單位拿出她簽過字的《離職申請單》時, 她才發(fā)現(xiàn)在離職原因選項中,自己勾選的是“個人原因”。因此,仲裁庭認定李麗是主動辭職。
“‘公司原因’選項后面的括號內寫著‘公司拖欠薪水或未繳納社保’!崩铥惛嬖V記者,她當時覺得,辭職是因為對調崗不滿,而非欠薪或未繳社保,所以就沒有勾選“公司原因”。
在相關案件審理中,沈陽一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鄭虹也向記者證實,出現(xiàn)這種公司離職文書統(tǒng)一使用模板,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法官只能根據證據判決,“白紙黑字的文書最有說服力,員工要對自己簽過字的文書負責!
離職文書無統(tǒng)一模板
勞動者應學會“堵漏避坑”
辭職報告、辭職申請書、離職通知書、離職協(xié)議⋯⋯記者檢索發(fā)現(xiàn),網上關于離職文書的模板,名稱五花八門,內容要素也不盡相同。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梁照強介紹說,勞動者離職一般分為3種情況:一種是主動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另一種是協(xié)商一致離職;還有一種是被迫離職。
“不同公司對離職文書的要求不盡相同,并沒有統(tǒng)一模板之說,網上的離職文書模板缺乏權威性和針對性。”他解釋說,通常勞動者主動離職,應提交《辭職(離職)通知書》,原因勾選“個人原因”,企業(yè)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協(xié)商一致離職,應提交《離職(辭職)協(xié)議書》,文中應寫明離職時間,補償形式及金額;而被迫離職應提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寫明被迫離職原因及索要補償金額,比如未及時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作為后續(xù)維權的證據。
鄭虹認為,企業(yè)應承擔起風險提示的責任,主動告知勞動者對離職文書的要求,避免事后出現(xiàn)糾紛。另外,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加強監(jiān)管,對于刻意“套路”員工的問題企業(yè)予以處罰。
孟宇平建議, 勞動者辭職時認真對待離職文書,學會“堵漏避坑”,特別是要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內容,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于不確定的條款,要敢于提出疑問。如果被迫套用模板或接受格式條款,可以在備注中說明情況,并復印留下證據。無法鑒別離職文書是否有“坑”,不要立刻簽字,可向工會、人社部門的法律專家或律師求助。
孟宇平還提醒勞動者重視“離職證明”的辦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社保轉接和勞動者入職新公司的必備證明!泵嫌钇浇忉屨f。
來源:工人日報
編輯:盧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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