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酒駕出事,同桌飲酒人員均要擔責,現(xiàn)實生活中,曾發(fā)生很多這樣的判例。不過,并非所有酒后事故,同桌喝酒者都要負責任。 2019年12月,四川攀枝花市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26歲男子馬某銀醉酒駕車,撞上路邊燈桿及行道樹,不幸身亡。事發(fā)當晚,馬某銀先是在朋友家飲酒,之后又到親哥哥家喝酒,血液酒精含量達192.4mg/100mL,為醉酒駕駛。 事后,馬某銀家屬將包括其哥哥在內(nèi)的4名“酒友”起訴至法院,索賠74.8萬余元。近日,法院一審認為,4人均無勸酒行為,對馬某銀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馬某銀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酒局:
一天喝了兩場酒
先在朋友家喝,又到哥哥家喝
馬某銀是四川攀枝花市米易縣得石鎮(zhèn)人,出交通事故死亡時年僅26歲。
2017年10月,馬某銀與妻子楊某紅登記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他出事身亡時,大女兒只有2歲,小兒子才出生14天。
據(jù)其妻子楊某紅介紹,馬某銀生前在攀枝花一家工廠上班,與李某是同事。2019年12月初,小兒子出生,丈夫為了讓家庭經(jīng)濟寬裕一些,兒子還沒滿月就回到了工作崗位,沒想到他竟在一場聚會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
2019年12月23日下午,馬某銀跟隨同事李某到朋友柯某家吃牛肉。期間,馬某銀和李某喝了一些啤酒,當時柯某沒有喝酒。李某事后回憶,他和馬某銀每人喝了一瓶多啤酒時,馬某銀接到哥哥馬某才電話,邀他去家里吃羊肉、喝酒。
“因為我們認識五六年了,平時關(guān)系也不錯,他(馬某銀)就邀請我們到他哥哥家喝酒!崩钅撤Q,在馬某銀再三邀請下,他與柯某便跟隨馬某銀到了馬某才家中。當晚,一起喝酒的人,有馬某銀、馬某才、盧某、李某、柯某5人。
馬某才稱,他與李某、柯某都是第一次認識,考慮到他們次日要上班,就讓一人喝一兩瓶啤酒。于是,他讓盧某去商店買了15罐拉罐的啤酒,“我先給李某開了一罐,柯某說她不喝酒,我說慢慢喝又沒人勸你,于是給她也開了一罐!
“當晚,馬某銀喝了一罐啤酒后和盧某開玩笑說,你把白酒喝了,我把這罐啤酒喝了。”馬某才稱,當時盧某說白酒一杯喝不了,馬某銀就說拿啤酒換盧某的白酒喝,但盧某說慢慢喝。但后來,馬某銀到盧某面前,一口把盧某的一杯白酒喝了。
柯某回憶,當晚馬某銀喝完這杯白酒后準備離開,但走到門口后又回來喝了一杯白酒!八貋碚f,你把這杯干了,我說我慢慢喝。他說他要走了,于是又喝了一杯白酒!北R某回憶稱。
醉駕:
男子撞上燈桿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起訴4“酒友”索賠74萬
盧某等4人稱,當晚,酒局結(jié)束時已經(jīng)是晚上10點過。當時盧某、馬某才挽留馬某銀在此留宿,但馬某銀執(zhí)意要離開。
離開馬某才家后,李某、柯某和馬某銀3人打了一輛出租車,先送柯某回家。隨后,馬某銀和李某繼續(xù)乘車,準備回到工廠宿舍休息。但是,還沒有到宿舍,馬某銀就要求司機停車,準備自己下車離開。
“我喊師傅走,他(馬某銀)執(zhí)意要下車,他說他要去叔叔家,他叔叔在那里租的房子!崩钅撤Q,他以為馬某銀要在叔叔家留宿,于是他一個人打車回到了宿舍。次日凌晨,李某接到盧某電話,稱馬某銀出交通事故了。
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2019年12月23日23時許,馬某銀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由金江彩虹路往釩鈦高新區(qū)方向行駛。當車行駛到釩鈦東路水廠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在路邊燈桿及行道樹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馬某銀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馬某銀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jīng)鑒定,馬某銀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92.4mg/100mL,為醉酒駕駛。
▲事故鑒定截圖。
事發(fā)后,妻子楊某紅等家屬將與丈夫馬某銀一同喝酒的馬某才、盧某、李某、柯某4名“酒友”起訴至法院,認為一起喝酒的4人沒有盡到安全照看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請求法院判決4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74.8萬余元。
一審:
4“酒友”均無勸酒行為不應擔責
家屬訴求被駁回 不服提起上訴
在法庭上,4名“酒友”辯稱,他們與馬某銀之間不存在斗酒、勸酒的行為,馬某銀喝掉盧某杯中的白酒是自愿行為。而且,當晚馬某才、盧某挽留過馬某銀。之后,李某叫車將馬某銀護送到了目的地,且馬某銀離開時狀態(tài)正常、意識清醒,已經(jīng)盡到了相應的照顧義務,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現(xiàn)場。
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馬某銀因醉酒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據(jù)當時的飲酒狀況,馬某銀酒后的狀態(tài)、酒后下車等因素,綜合評價如下:
柯某作為參與者,飲酒期間沒有勸酒行為,酒后也未見馬某銀醉酒狀態(tài),離開時還叮囑李某和馬某銀打車回去,故柯某對馬某銀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盧某作為參與者,飲酒期間沒有勸酒行為,反倒是馬某銀主動與其換酒喝,在馬某銀等3人離開時都還清醒,走路正常,故盧某對馬某銀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與馬某銀系同一單位工友,兩次飲酒期間沒有勸酒行為,馬某銀雖在第二次喝酒時飲了些白酒,但屬自愿,其他3人均未有強行勸酒情形,且離開時無醉酒狀況,一路行走正常,與李某一道坐車回廠途中,清楚知道在親戚居住的農(nóng)貿(mào)市場旁公路處下車。盡管李某告知其一道坐車回廠,但馬某銀仍堅持下車離去,同時李某知道馬某銀親戚就住在附近,也與馬某銀在該親戚家住宿過,另李某事先并不清楚馬某銀摩托車停放在何處,也無法預測馬某銀會去駕駛摩托車回廠,李某已盡到了普通人應有的注意義務,故李某對馬某銀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馬某才作為第二次飲酒的組織者,飲酒期間沒有勸酒行為,馬某銀離開無醉酒狀態(tài),正常走路離開,故馬某才對馬某銀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楊某紅等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一審判決后,楊某紅等人不服,已經(jīng)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律師說法〗 同桌飲酒后發(fā)生哪些情況需擔責? 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張?zhí)禅櫬蓭熣J為,從喝酒經(jīng)過和交通事故發(fā)生過程來看,爭議焦點在于同桌飲酒人的喝酒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造成馬某銀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這是判斷同桌飲酒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關(guān)鍵。在本案中,馬某銀作為成年人,如果在同桌飲酒人沒有勸酒或者灌酒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風險自擔的規(guī)定,從因果關(guān)系判斷,這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該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按照過錯責任而言,在舉證責任上,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由主張權(quán)利的一方承擔同桌飲酒人具有相應過錯的舉證責任。 四川邁德律師事務所阿牛拉體律師說,同桌飲酒后,發(fā)生以下情況需要承擔責任:一是強迫性勸酒;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四是未勸阻醉酒者駕車,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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