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四屆﹞第二十三號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已由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0日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事任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規(guī)范人事任免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行使人事任免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對權限范圍內的本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決定任免、任免、批準任免,通過人選,推選或者決定代理人選,接受辭職,撤職撤換等人事任免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任 免
第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在省人大代表中提名。
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省長的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根據(jù)省長的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根據(jù)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七條 根據(jù)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下列人員: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二)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大連鐵路運輸法院、丹東鐵路運輸法院、錦州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三)遼河中級人民法院和遼河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八條 根據(jù)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下列人員:
(一)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二)省人民檢察院沈陽鐵路運輸分院和沈陽鐵路運輸檢察院、大連鐵路運輸檢察院、丹東鐵路運輸檢察院、錦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省人民檢察院遼河分院和遼河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九條 根據(jù)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免設區(qū)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十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任免案,由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員簽署。
提請機關應當將任免案及其說明在會議舉行十五個工作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送達的,應當向主任會議說明。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任免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任免呈報表和擬任命人員的考察材料。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人事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主任會議報告。審查認為對擬任免人員情況需作補充說明的,提請機關應當及時報送補充說明材料。
第十二條 任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認為對擬任免人員情況需作補充說明的,提請機關的負責人應當?shù)綍蛘邥孀鞒稣f明。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免案時,提請機關的正職領導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副職領導人員應當?shù)綍䦟θ蚊獍缸髡f明,并回答審議中提出的問題。主任會議提請的任免案,由主任會議委托的人員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免案時,提請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jīng)主任會議同意,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任免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擬任免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免的重要問題,提請機關應當盡快調查核實,提出書面報告。會議期間難以查清的,經(jīng)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問題查清后,提請機關應當提出書面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新的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省長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繼續(xù)擔任原職務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七條 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機構更名的,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任職機構被撤銷、被合并或者不再列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以及在任職期間去世的,原任職務自行終止,由原提請機關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因代表資格被終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的,其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前三款所列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或者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二十條 在省長和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常務委員會頒發(fā)任命書。
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fā)任命書;其他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委托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頒發(fā)任命書。
任命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推選的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決定的代理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代理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決定任命的副省長,應當?shù)綍⒆靼l(fā)言。
第三章 辭職與撤職撤換
第二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長、副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辭職請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jīng)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撤職案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職案的,由其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的,由主任會議委托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lián)名提出的撤職案,由領銜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所在機關的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徸h情況,回答詢問。
撤職案提交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認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常務委員會根據(jù)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提請,批準撤換設區(qū)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jù)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 表決與公布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任免案、通過人選、推選或者決定代理人選、接受辭職、撤職撤換等人事任免事項,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
表決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tǒng)在使用中發(fā)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wǎng)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任免案時,任免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職務,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合并表決;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遼河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省人民檢察院沈陽鐵路運輸分院、遼河分院檢察長職務,批準任免設區(qū)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逐人表決;任免其他職務,根據(jù)情況可以合并表決。
第三十四條 任免案中對同一職務進行任命事項和免職事項表決時,應當先表決免職事項,再表決任命事項。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布,發(fā)文通知提請機關,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常務委員會網(wǎng)站上刊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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