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波
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jīng)遼寧省委批準,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對遼寧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diào)查。
經(jīng)查,劉波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消費卡,接受私營企業(yè)主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旅游安排,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私利;干預和插手貸款業(yè)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上市、資金借貸、職務調(diào)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劉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zhì)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劉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劉波簡歷
劉波,男,漢族,1966年3月出生,1989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92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
1992.08—1999.02 遼寧省財政廳債務處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9.02—2002.01 遼寧省財政廳債務處副處長
2002.01—2003.01 遼寧省政府金融辦公室金融二處負責人
2003.01—2008.05 遼寧省政府金融辦公室金融二處處長
2008.05—2009.10 遼寧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2009.10—2012.06 遼寧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2.06—2014.11 遼寧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14.11—2018.01 遼寧省農(nóng)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黨委副書記、副理事長、主任
2018.01—2018.10 遼寧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2018.10—2020.12 遼寧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0.12 任遼寧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2.03 免職
大連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楊耀威
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jīng)遼寧省委批準,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對大連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楊耀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diào)查。
經(jīng)查,楊耀威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討好貼靠領導干部,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違規(guī)向領導干部贈送錢款,接受私營企業(yè)主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規(guī)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guī)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和企業(yè)經(jīng)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楊耀威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zhì)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楊耀威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楊耀威簡歷
楊耀威,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
1983.08--1984.08 朝陽市北票縣公安局冠山派出所實習民警1984.08--1990.08 朝陽市北票縣公安局民警1990.08--1992.02 錦西市公安局警衛(wèi)科科員1992.02--1992.08 錦西市公安局直工科副科長1992.08--1994.01 錦西市公安局治安巡警大隊巡邏警察隊副隊長1994.01--1995.08 葫蘆島市公安局巡警支隊機動大隊大隊長1995.08--1996.11 葫蘆島市公安局巡警支隊副支隊長兼機動大隊大隊長1996.11--1998.10 葫蘆島市公安局巡警支隊副支隊長1998.10--2003.01 葫蘆島市綏中縣公安局局長(副處級)2003.01--2004.08 葫蘆島市公安局連山公安分局局長2004.08--2005.10 葫蘆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連山分局局長2005.10--2006.08 葫蘆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連山分局局長,連山區(qū)副區(qū)長2006.08--2007.05 葫蘆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07.05--2009.11 葫蘆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正處級)2009.11--2010.01 葫蘆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0.01--2012.04 遼寧省公安廳經(jīng)濟犯罪案件偵查總隊總隊長(正處級)2012.04--2012.05 丹東市公安局黨委書記2012.05--2012.09 丹東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12.09--2012.10 丹東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市公安局督察長(兼)2012.10--2015.06 丹東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市公安局督察長(兼)2015.06--2017.11 遼寧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2017.11--2021.08 大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2021.08 免職
遼寧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省委網(wǎng)信辦原副主任周朝東
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jīng)遼寧省委批準,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對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省委網(wǎng)信辦原副主任周朝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diào)查。
經(jīng)查,周朝東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違規(guī)向領導干部贈送錢款;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guī)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住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土地出讓、職務調(diào)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周朝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zhì)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周朝東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周朝東簡歷
周朝東,男,漢族,1968年7月生,遼寧蓋州人,大學學歷,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2001年4月 任營口市公安局經(jīng)保分局政委;2004年4月 任營口市公安局巡警支隊支隊長;2009年4月 任營口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4年9月 任省公安廳經(jīng)濟犯罪案件偵查總隊副總隊長;2015年11月 任省公安廳經(jīng)濟犯罪案件偵查總隊總隊長;2017年12月 任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2019年7月 任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兼省委網(wǎng)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2020年12月 任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一級警務專員兼省委網(wǎng)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2022年6月 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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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
編輯:徐琳
美編:張強
校對:王濤
責編:秋菊
主編:李元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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