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發(fā)布,其中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7月24日舉辦的全國大法官研討班上表示,將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7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也提到,將推動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更好促進社會大局穩(wěn)定。
作為一項事關“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法學界呼吁多年的制度,終于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
何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何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包含哪些重要條款和內容?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何時能夠出臺實施?針對這些問題,紅星新聞記者專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探討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具體的可實施細節(jié)。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
輕罪治理已是時代課題
有必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紅星新聞:何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陳永生:是指對輕微的犯罪,在案件終結以后犯罪記錄應該予以封存,旨在通過封存這些記錄,避免對個人未來的就業(yè)、教育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
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幫助犯罪人員順利回歸社會,減少社會歧視,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要求對犯罪記錄進行保密處理,除非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否則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紅星新聞:為何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陳永生: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增加了一款規(guī)定,即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由此前科報告制度正式確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犯罪記錄。
確立犯罪記錄制度,對于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有效防控犯罪、判斷犯罪態(tài)勢、制定和優(yōu)化刑事政策及其他社會政策,具有積極意義。隨著時代變革,這項制度的副作用也逐漸顯現(xiàn)。根據(jù)最高檢的數(shù)據(jù),嚴重暴力犯罪持續(xù)下降,輕微犯罪大幅上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占比從1999年的不到55%上升至2023年的85%以上,輕罪時代已經來臨。
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學界在討論輕罪治理的時候,就主張對輕罪和重罪的附隨后果應該進行區(qū)分。以危險駕駛罪為例,很多人喝了酒之后覺得離家不遠就駕車回家了,抱有僥幸心理,其主觀惡性與搶劫、強奸、殺人等重罪相比是非常輕的,但是這兩者的犯罪附隨后果是一樣的,都會對個人就業(yè)、教育產生影響,還會影響直系親屬的就業(yè)、教育,這顯然不合理。
在目前的犯罪記錄制度框架下,數(shù)量巨大的輕罪罪犯因為“有前科”“有案底”,終身都要承受由此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尤其是在當今信息網絡時代,犯罪記錄帶來的“污名化”以及其他“后遺癥”更是會被無限放大。
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帶來另一種嚴重的社會后果:輕罪罪犯難以正常回歸社會,進而因社會的歧視仇視社會,從之前的輕罪犯罪,逐步演化成重罪犯罪。因此,在輕罪時代,對輕罪和重罪的附隨后果進行區(qū)分就顯得非常必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呼聲漸起。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是一次有益探索和成功試點
紅星新聞: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立法進程中的演變歷程是什么樣的?
陳永生:基于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必要性,不斷有學者呼吁建立這一制度。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但由于規(guī)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對封存的主體、封存的具體內容和程序以及查詢的主體、內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導致該制度在落實中出現(xiàn)封存管理失范,相關部門監(jiān)管失序等問題。如一些企業(yè)違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泄露等。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議、提案。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在國家層面統(tǒng)一細化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一步統(tǒng)一認識,規(guī)范工作程序,促進公、檢、法、司等各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經反復討論、研究,2022年5月,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這項制度才得以真正落地。
可以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一次成功的試點,積累了經驗。近兩年,將犯罪記錄封存群體進一步擴大、建議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呼聲漸高,官方回應也非常及時,直至此次《決定》正式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項制度建設得以啟動。
建議分段方式封存
希望這一制度只是起點而非終點
紅星新聞:在您看來,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包含哪些重要條款和內容?
陳永生:就制度框架上來說,我覺得基本上可以借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相關內容,包括它適用的程序、期限等。不過對于“輕微”的界定,我覺得還需要討論及更加科學地界定。
基于目前的數(shù)據(jù),2023年,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占比85%以上,五年以上的更多,我覺得不宜采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五年期限,三年的標準也占比較高,我個人傾向于分段的方式,比如判一年以下的,案件終結以后馬上進行封存;判一到二年之間的,判決執(zhí)行完畢2年以后封存;判二到三年的,判決執(zhí)行完畢3年后封存。
除了犯罪記錄封存,犯罪附隨后果也應當進行適當清理。比如,公職人員判刑之后,取消退休金。我認為,退休金是基本的養(yǎng)老保障,不論重罪輕罪,一律取消退休金,有可能會造成老無所養(yǎng)的情況,這不符合基本的立法精神;再比如,有前科人員的直系親屬考公、參軍、入黨都會受到影響。
2023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取消某地對涉電詐犯罪人員親屬的權利限制,并提出“支持有關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自查自糾”,其實已經說明連坐性規(guī)定不符合立法精神;同樣,重罪和輕罪的犯罪附隨后果是一樣的,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應該進行改革區(qū)分。
紅星新聞:就您的經驗來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何時能夠出臺實施?
陳永生: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為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從以往經驗來看,它里面的相關措施,每一條都需要相應部門在一定期限內落實,我認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會很快,應該不會超過兩年,一年左右應該可以建立。
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遵循人道主義的要求,也有利于建設和諧的社會,而且適應了中國犯罪結構輕罪化的趨勢,也體現(xiàn)了國家社會治理能力的提高。
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源于前科消滅制度,目前約有50多個國家已經對前科消滅制度在立法上予以確認,其具體內容主要有兩種界定,第一,是指行為人需被審判機關宣告有罪且被實際判處刑罰,犯罪記錄經過法定程序后可以被消除,如俄羅斯、韓國、越南等。第二,是指“有罪宣告”,即只需要審判機關對行為人進行有罪宣告或判決,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之后,對相關犯罪記錄進行消滅,如法國、德國、日本等。盡管這些國家在具體的適用對象、范圍、條件上各有特點,但在消滅效應上都致力恢復前科人員正常的法律狀態(tài),故又被稱為“復權”“犯罪記錄消除”“刑罰的失效”。
從某種意義上說,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議是向前科消滅制度邁進,目的是能夠讓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能夠盡快融入社會,終極目的是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因此,我希望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只是一個起點,而不應該是一個終點。將來不應僅僅是輕罪前科消滅,也應該擴展到重罪。到了一定的期限,前科也可以消滅,當然重罪前科消滅的時間應更長。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
編輯潘莉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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