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少年刺傷霸凌者被羈押336天,獲國家賠償調整為22萬 “錯案追責”請求暫未獲支持)
提出復議申請兩個月后,5月29日,湖南吉首“刺傷霸凌者被羈押336天”當事少年小蔣收到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維持此前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同時將人身自由賠償金調整為14.6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整為7.33萬余元,合計22萬余元。
對于小蔣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啟動追責程序,處理原故意傷害案件的辦案人員”的請求,湘西州人民檢察院認為,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在賠償程序中不予審查正確”。
↑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30日上午,小蔣的爺爺蔣佑華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家屬將繼續(xù)向湘西州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耙驗檫@起錯案,孩子的人生軌跡被徹底改變了,”蔣佑華稱。
據(jù)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園的男廁所內(nèi),時年不滿15周歲的初二少年小蔣,遭遇同年級15名學生毆打。混亂中,小蔣掏出了一把提前準備好的折疊刀,刺傷了其中3名圍毆他的學生,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一人為輕微傷。
↑事發(fā)廁所
2019年8月7日,小蔣被刑拘,后檢方提起公訴。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一審作出正當防衛(wèi)的無罪判決,小蔣才走出看守所,期間共被羈押336天。
在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后的第10天后,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小蔣并非孤立無援,可以向師長求助而未求助,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兩年多后,2022年11月,其上級單位、湘西州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決定撤回抗訴。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開始發(fā)生法律效力,小蔣徹底恢復無罪之身。
2022年12月,小蔣向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萬余元、喪失受教育權及青春損失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等,同時要求原案件承辦人公開賠禮道歉,依法啟動案件追責程序。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小蔣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7萬余元,總計20萬余元。對小蔣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對錯案承辦人進行追責的訴求,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表示不予受理。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
小蔣不服,繼而向湘西州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申請。其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艷濤律師指出,案發(fā)時小蔣系未成年人,辦案機關錯誤辦案、羈押、起訴再抗訴,整整40個月的訴訟纏繞,最終徹底扼殺了小蔣希望以求學、用知識改變自己命運和人生的愿望,辦案機關理應對其喪失受教育權及青春損失作出賠償,同時依法對辦案人員進行追責。
據(jù)悉,小蔣幼年喪父、母親改嫁,從小與爺爺奶奶相依為命。在無罪釋放后,由于不能適應學校環(huán)境,小蔣開始輟學外出務工。
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顯示,該院認為,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項目適當,決定予以維持。
同時,湘西州人民檢察院根據(jù)2023年最新的國家賠償標準,將小蔣的國家賠償金額調整至22萬余元。針對小蔣對錯案承辦人進行追責的訴求,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也認為,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責編 任志江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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