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60萬變426萬!七旬老人莫名背上巨額律師費,法院判決糾正 )
“合同約定律師費60萬元包干,兩名律師串通,將60萬元變成426萬余元的巨額律師費,我維權8年總算糾正過來了!”3月16日下午,七旬老人龔某來到位于桂林的廣西獨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獨秀所)要求退還多收的律師費。
據了解,2011年,龔某委托獨秀所代理一系列民間借貸案,《委托合同》約定律師費60萬元,沒想到經過一場官司后,律師費最后竟變成了426萬余元。
▲3月16日,龔某在桂林獨秀律師事務所門口出示再審和終審判決書。
原告幫被告指定律師?
2011年10月,龔某因投資失敗,造成向親友和老鄉(xiāng)40余人借貸的約7000萬元無法及時歸還。為處理好民間借貸糾紛,龔某委托獨秀所主任連某代理系列案件,《委托合同》上約定律師費60萬元,并先支付了20萬元。
龔某說,2013年5月29日,連某從桂林來到成都找到他,說將通過起訴他來解決律師費問題。當時,他已支付律師費47.2萬元,還欠12.8萬元。
連某要求龔某在一份打印好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名,內容是由他委托桂林桂山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桂山所)律師龍某處理龔某與獨秀所律師費的糾紛案。龔某在拿到連某的一份說明后,便在《授權委托書》上簽了名,并根據連某寫的地址,將該《授權委托書》郵寄給龍某。
▲2013年6月1日,連某寫給龔某的一份說明。
2013年5月20日,獨秀所已將龔某起訴至七星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龔某支付所欠律師費426萬余元。2013年6月9日,法官張某主持調解,獨秀所連某和桂山所龍某參加,龍某從未向龔某了解情況,對獨秀所的訴請無異議,雙方達成被告龔某向原告支付律師費426萬余元的調解書。
桂山所及律師被批評教育
2013年7月5日,龍某領取了調解書,一直沒有交給龔某。直到2015年7月,龔某獲知有《(2013)星民初字第724號調解書》。他大吃一驚,原合同約定60萬元的律師費,這樣一調解就變成了426萬余元的巨額律師費。
▲《(2013)星民初字第724號調解書》。
龔某說,龍某從未向他了解情況,他也沒有與桂山所簽訂代理委托合同,該所也沒有向他收取律師費。在起訴時,龍某也未向法院提供最初約定60萬元律師費的《委托合同》。于是,龔某開始不斷地向相關部門投訴連某和龍某。
2021年4月,龍某在接受公安部門調查時稱,龔某是委托一個姓連的律師找到他,然后通過郵件寄了一份授權委托書給他,雙方未見面。他認為龔某和連某已就債務問題達成了協(xié)議,他所履行的只是一個流程而已。
2021年7月,桂林市司法局答復龔某:經調查,桂山所以及律師龍某確實沒有與龔某簽訂委托代理合同,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但因違法行為發(fā)生在2013年6月,已超過兩年處罰時效,不能再給予行政處罰,依法對桂山所以及律師龍某進行批評教育。
▲桂林市司法局給龔某的答復,桂山所及律師被批評教育。
法院再審撤銷解調書
經龔某多方努力,2022年3月20日,七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稱《(2013)星民初字第724號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調解書確有錯誤,應予再審,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再審時法院查明,龔某與龍某兩人互不認識,在委托代理案件之前及過程中,兩人未見面,亦未進行過任何溝通。龍某作為龔某的代理人,其未向龔某核實債務情況即認可了原告獨秀所起訴的全部訴求,有悖常理;增加了獨秀所在分配龔某資產的比例,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龍某與龔某不認識,對律師費不存在口頭約定或好意施惠的可能,《(2013)星民初字第724號調解書》系惡意串通達成調解內容,故龔某與龍某的委托代理關系無效,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亦無效。
2022年10月25日,七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2013)星民初字第724號調解書》,駁回獨秀所的訴訟請求。獨秀所不服,上訴至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3月6日,龔某收到了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判決駁回獨秀所上訴,維持原判。3月16日,龔某表示,他已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回轉。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來源: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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