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早報
2021年5月10日,桂林名人陳綬祥因病去世,留下價值上千萬元的遺產(chǎn)。不久,陳綬祥的前妻及陳家人就因千萬遺產(chǎn)之爭對簿公堂。
桂林名人陳綬祥去世后留下價值上千萬的遺產(chǎn)
陳綬祥生前曾寫了一份《遺囑》交給前妻楊某,上面寫著身故后遺產(chǎn)歸楊某所有;第二天,他寫下一份《聲明》,稱之前所立遺囑均非本人意愿,一律作廢不生效。
到底《遺囑》有效還是《聲明》有效?
一份寫給前妻的《遺囑》
陳綬祥生于1944年,桂林人,是著名美術(shù)批評家、美術(shù)理論家,曾任中國藝術(shù)研究院美術(shù)研究所副所長、研究生院美術(shù)系主任,博士研究生導(dǎo)師,享受國務(wù)院政府特殊津貼。2014年,他從北京回到桂林定居。
陳綬祥的故居
陳綬祥與楊某于1980年結(jié)婚,兩人育有一女陳某,1997年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2020年1月,女兒陳某去世。楊某找到陳綬祥說,女兒不在了,兩人已是七旬老人,提議雙方立下《遺囑》,誰先身故,所有遺產(chǎn)歸在世的一方。
2020年7月14日,陳綬祥立下《遺囑》 ,稱“尚(倘)若我身故亡去,所有遺產(chǎn)規(guī)(歸)老妻楊某所有,此據(jù)!标惥R祥與楊某雙方交換了《遺囑》。
陳綬祥立下的《遺囑》
一份稱遺囑作廢的《聲明》
2021年5月初,陳綬祥病重住院。陳綬祥的弟子任某拿出一份《聲明》交給陳綬祥的弟弟陳綸祥,《聲明》內(nèi)容為“我女兒死亡,余我孤身一人,有時情勢所逼,寫下一些遺囑,又怕被迫害死謀我身后遺產(chǎn)。特此聲明,今日之前所立遺囑均非本人意愿,一律作廢不生效!睍r間是2020年7月15日,也就是立《遺囑》的第二天。
2021年5月10日,陳綬祥去世后,楊某憑《遺囑》欲繼承陳綬祥的房產(chǎn)、字畫、古董等價值上千萬元遺產(chǎn)。陳綸祥則拿出《聲明》,稱楊某手上的《遺囑》無效。隨后,陳綬祥位于桂林市蒼松路別墅內(nèi)的一些字畫、古董等被楊某請人搬走。
陳綬祥寫的聲明
兩次不同結(jié)果的法院判決
2021年6月,楊某起訴至桂林市象山區(qū)人民法院,請求確認(rèn)《遺囑》真實有效。
對此,陳家人稱, 陳綬祥與楊某早已離婚,已作財產(chǎn)分割。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陳綬祥的父母及女兒已過世,已無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應(yīng)當(dāng)由第二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而非遺囑繼承。畢竟,立《遺囑》在先,《聲明》撤回《遺囑》在后,時間順序沒有爭議。依據(jù)民法典相關(guān)規(guī)定,陳綬祥小弟陳綸祥及大弟陳偉祥(已故)之女陳某某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經(jīng)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遺囑》和《聲明》上的簽字,都是陳綬祥本人所簽。
庭審中,楊某表示,《遺囑》中的捺印是陳綬祥幾個月后才按的,是對該《遺囑》的再次確認(rèn),《遺囑》應(yīng)有效。
對此,象山區(qū)人民法院認(rèn)為, 陳綬祥并未對《遺囑》作出的日期進行修改或變更,也未對遺囑的效力進行補充說明,之后的捺印行為,不足以證明系陳綬祥對《遺囑》的再次確認(rèn)。不予采納楊某的說法,認(rèn)為《遺囑》無效。
2021年12月17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決
楊某不服,上訴至桂林中院,稱陳綬祥還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雖然哥哥已故,但有兩個女兒,也是陳綬祥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一審法院未核實陳綬祥全部法定繼承人,屬遺漏當(dāng)事人。
2022年6月6日,桂林中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象山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重審時,法院認(rèn)為,陳綬祥在書寫《遺囑》與《聲明》后,在《遺囑》上修改“規(guī)”字為“歸”字,并在修改處及簽名處捺印,以上行為是陳綬祥對《遺囑》的再次確認(rèn),重新肯定了《遺囑》的有效性。
2022年10月8日,法院判決確認(rèn)《遺囑》真實、有效。
法院重審時判決確認(rèn)《遺囑》真實、有效
一個涉及時間的關(guān)鍵問題
陳家人不服重審判決,上訴至桂林中院。2月1日上午,桂林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證人陳綬祥弟子任某出庭作證稱,自2015年底至2021年5月,他一直照顧陳綬祥先生的生活起居,及籌辦展覽等。
2020年7月14日上午,他買菜回來時,陳綬祥寫了一份《遺囑》叫他過目,后來楊某也寫了一份《遺囑》。楊某發(fā)現(xiàn)陳綬祥寫的《遺囑》中有一個錯別字,還叫陳綬祥將“規(guī)”字改為“歸”字,當(dāng)時家里沒有辦公印模,楊某便讓任某找來書畫用的印泥,兩人在各自的《遺囑》上按了手印。
第二天,陳綬祥覺得之前寫的《遺囑》不妥,于是寫了《聲明》交給自己代為保管。
證人楊某朋友肖某稱, 2020年7月14日上午,她來到陳綬祥家,看到陳綬祥和楊某各自寫了一份《遺囑》,當(dāng)時陳綬祥的《遺囑》上沒有按手印。后來任某買菜回來,她隨后離開。
庭審中,楊某出示4張圖片,欲證明2021年3月16日前,陳綬祥書寫的《遺囑》上還沒有修改字跡,沒有手印。
楊某說,陳綬祥書寫《遺囑》后,她提出兩人去做公證,陳綬祥稱麻煩,于2021年3月20日在《遺囑》上將“規(guī)”字改為“歸”字 ,并在修改處及簽名處捺印。 這是對《遺囑》的再次確認(rèn)。
但陳家人認(rèn)為,陳綬祥書寫《遺囑》及修改和捺印都是在2020年7月14日完成的 。
2月9日,桂林中院通知雙方當(dāng)事人到庭提交了《遺囑》和《聲明》的原件,然后再交由技術(shù)鑒定室對外委托進行文書形成時間以及手印形成時間的鑒定。
2月10日,雙方到桂林中院選擇了鑒定機構(gòu),法庭待鑒定結(jié)果出來再恢復(fù)庭審。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鄧振福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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