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廣州,市民周先生錢包意外丟失,沒多久有人加他微信,索要5000元歸還費,還稱“錢到發(fā)定位”。周先生提出要報警后,對方卻威脅稱如果報警就把錢包燒掉。目前,周先生已報警處理。
對話截圖
聊天記錄截圖顯示,對方加上微信后問道“你說多少錢要回證件”,然后索要5000元歸還費,還稱“過段時間要加收”。周先生說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證件,對方卻表示“錢到,發(fā)定位”。
周先生發(fā)去一張在派出所門口打算報警的照片后,對方發(fā)來周先生錢包的照片,威脅稱“我不怕,把它燒”“你在嚇我”,還稱“你別來煩我把(它)燒了”。
對話截圖
10月4日,周先生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錢包里有幾張銀行卡、信用卡、身份證、駕駛證等物品,前幾日他外出時錢包意外丟失,撿到錢包的人通過他的信用卡聯(lián)系到他買房的經(jīng)紀人,并通過經(jīng)紀人加了他微信,“他發(fā)了錢包圖片給我,說要錢包直接轉五千塊過來,我說這錢有點多,他說里面的證件都不止五千塊了。”周先生稱,他已報警,警方建議他私下處理。
男子已報警
10月5日,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嘗試聯(lián)系周先生了解情況,截至發(fā)稿未獲回應。
湖南萬和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表示,根據(jù)《民法典》等相關規(guī)定,傳統(tǒng)公序良俗鼓勵拾金不昧,助人為樂;同時也保障無因管理者可以獲得一定補償。但是,主張回報明顯高于保管成本的費用,則不但不能得到支持,甚至涉嫌侵占和敲詐勒索違法,應當予以譴責和糾正。
2021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分享的一起案例顯示,當事人馬某在公園撿到一個裝有5000元現(xiàn)金的錢包,通過錢包的名片聯(lián)系到失主,并約定次日送還,卻不小心將錢包弄丟。這種情況下原失主是否可以向馬某索賠?根據(j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之規(guī)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019年12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引發(fā)關注。當事人徐先生不慎將錢包掉落,之后查看物業(yè)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錢包被陳先生發(fā)現(xiàn),拾獲后便放入口袋,乘坐出租車離開。后來徐先生找到陳先生,希望他能歸還錢包,但交涉后,陳先生僅返還了身份證。徐先生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陳先生以錢包與現(xiàn)金均已扔掉為由,拒不返還,于是徐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賠償FENDI錢包折價款2200元,并返還現(xiàn)金1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陳先生拾獲錢包后,未及時返還,有悖于公序良俗。陳先生在徐先生要求其返還錢包的情況下,僅返還了石先生身份證,而在公安機關的介入下,又辯稱錢包已滅失,其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拾得人陳先生賠償失主錢包折價款2200元,并返還失主現(xiàn)金1500元。
瀟湘晨報記者 蔣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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