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妻子操盤、兒子洗錢,收受賄賂、禮金近2億的他減刑被駁回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黃柏青受賄罪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顯示,收受賄賂、禮金近2億元的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減刑被拒。
裁定書顯示,罪犯黃柏青,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現(xiàn)在廣東省河源監(jiān)獄服刑。
裁定書顯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6)粵01刑初49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黃柏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60.31289萬元、港幣1675.3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zhí)行。刑期執(zhí)行至2030年7月10日。
2022年3月29日,廣東省河源監(jiān)獄提請對罪犯黃柏青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黃柏青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生產(chǎn)勞動,努力完成生產(chǎn)任務,獲得立功1次,表揚7次、剩余考核分90分。罰金500萬元已繳納2317251.01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60.31289萬元、港幣1675.3萬元,已執(zhí)行1452.05678萬元。執(zhí)行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考核期內(nèi)月均消費分別為230.03元(2019年11月前)、250.97元(2019年11月后)、298.78元(2021年6月后)。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柏青在服刑期間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屬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且大部分罰金、違法所得未繳納,減刑應從嚴把握。
2022年4月7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裁定:對罪犯黃柏青不予減刑。
妻子操盤、兒子洗錢
根據(jù)報道,黃柏青年僅28歲時就走上領導干部崗位,歷任惠州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廣東省扶貧基金會理事長,官至正廳級的黃柏青在2015年4月29日走到了仕途終點,當日,他涉嫌嚴重違紀,被廣東省紀委宣布接受組織調(diào)查。
視頻截圖
據(jù)南方日報2015年報道,據(jù)黃柏青交代,在其擔任惠州市經(jīng)貿(mào)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長、省水利廳廳長的23年里,在平時及逢年過節(jié)收受省水利廳、省屬有關企業(yè)、惠州市黨政領導干部與社會老板賄賂、禮金近2億元。當中,有不少都是以“人情往來”為由交到黃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則一兩萬元,多則成百上千萬元。對于每一筆賬,黃柏青與妻子陳某都默默記在心里。如果有一年行賄者沒有“納貢”,陳某還會覺得奇怪。
根據(jù)報道,黃柏青與妻子陳某、兒子黃某一起構(gòu)筑了一個衍生的腐敗網(wǎng)絡。其中,黃柏青作為軸心,負責權(quán)力運作。陳某成為贓款接收者與操盤手,負責開設并管理賬戶隱匿犯罪所得,更不時跳到臺前大肆索賄。
每次與一些老板吃飯,黃柏青都攜眷參加,一有紅包禮金遞至眼前,黃柏青便以一句“這是婦女的事”將收錢一事推給陳某。逢年過節(jié),陳某便打電話給一些老板,稱“老黃回來了,什么時候過來坐坐”,背后卻掩藏著“快來進貢”的潛臺詞。遇到家有喜事,她便在那些老板前故意笑得合不攏嘴,在對方的好奇發(fā)問下,她將事情全數(shù)告知,對方便將禮金“奉上”。
黃柏青的兒子黃某,是黃柏青與不法商人置換利益的工具。從2009年下半年至今,黃柏青以借錢的名義向廣東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莊某“索取”200萬元給黃某做生意,又通過所謂的“項目合作”,以贈送干股分紅的形式共計獲得2000多萬元,還有事先口頭約定但尚未到賬的共計人民幣3000多萬元。黃某還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替父洗錢,形成了“老子在內(nèi)地給人辦事,兒子在境外大肆收錢”的腐敗鏈條。
獲刑15年
據(jù)廣州日報報道,2018年7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柏青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柏青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柏青先后利用擔任廣東省惠州市外經(jīng)貿(mào)委主任、惠州市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及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chǎn)項目開發(fā)、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調(diào)動、職務升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兒子黃暉(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934萬余元、港幣2561萬余元、美元0.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柏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黃柏青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柏青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大部分受賄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情節(ji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何小桃 杜波
校對|程鵬
每日經(jīng)濟新聞綜合裁判文書網(wǎng)、南方日報、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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