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爸爸酒后推下7樓!”男子被8歲女兒指證,因故意殺人罪獲刑
2020年8月11日14時許,貴州省盤州市打浪安置區(qū),受傷的8歲女孩可可(化名)指證說,她被親生父親從7樓廚房窗臺推出,導致其摔傷。
女孩被鑒定為輕傷,其父洪某被認定事發(fā)時處于復雜性醉酒狀態(tài),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注意到,在庭審時,洪某堅稱自己沒有故意殺女兒的意圖,其律師也作出了無罪辯護。
“除了女孩的證詞外,目前并沒有一份現(xiàn)場勘驗報告可以明確證實洪某實施了推人行為,他在主觀上也沒有殺害女兒的故意。”2月24日,洪某的代理律師向記者透露,她會見過洪某幾次,對方始終不認罪。在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后,洪某已經送監(jiān)。
瀟湘晨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學專家和一名政法系統(tǒng)辦案人員。法學專家認為,此案最重要的一點,是現(xiàn)場的勘驗中是否有證據(jù)能證明可可在掉下樓之前受到了外力作用;政法系統(tǒng)辦案人員分析,認定女孩系洪某推下導致墜樓的事實,有多個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且相互印證,且已經排除合理懷疑,可以依法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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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指認父親將自己從7樓推下,親人表示父女感情尚可
對于洪某推女兒的情節(jié),判決書中這樣表述:
2020年8月11日14時許,洪某酒后與其8歲女兒可可(化名)在貴州省盤州市打浪安置區(qū)家中,洪某讓可可幫其手機充電,因可可無法將洪某手機充進電,洪某遂在復雜性醉酒狀態(tài)下,將可可從家中7樓廚房窗臺推出去,摔到一樓地面的桶上,致可可受傷?煽杀凰歪t(yī)院治療,診斷為多處骨折等,經鑒定為輕傷一級。
而洪某經鑒定患有人格障礙,酒精依賴綜合征,作案時處于復雜性醉酒狀態(tài),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可可的指證,是此案的一項關鍵性證據(jù)。
在證詞中,可可稱當天父親洪某將她叫到7樓,幫他把手機拿去充電。她告訴父親,手機充電器有問題,父親就雙手把她抱到隔壁的廚房窗臺上。“我從窗臺上跳下來,往樓下跑到6樓我媽媽的房間門口,我爸爸追上來把我抱到7樓廚房的窗臺上。當時我是面朝窗子外站在窗臺上,雙手舉起來向后抓著我爸爸的衣服。我爸爸一開始用手推我的背,沒有把我推下去,他用手把我抓著衣服的手拿開,又推我的背才把我從廚房的窗口推下去!
可可還稱,當天中午洪某在外面買了兩瓶松子酒喝,洪某把她推下樓后也沒有下來查看,直到母親報警后洪某才被警察帶下來。“我爸爸平時不打我,有時會罵我,我不喜歡我爸爸。”
到底洪某與妻子、女兒平時的關系怎么樣?
洪某的妻子徐某稱,洪某是在2011年入贅到她家的,次年女兒可可出生。
“2013年洪某開始賭博,在外面到處借錢,沒有錢就讓我拿家里的錢給他,家里的錢則是我前夫生前留下的,以及土地搬遷款。因為拿不到錢,洪某經常找借口和我吵架,一吵架還會拿刀嚇我。”徐某也承認,盡管她和丈夫關系緊張,但丈夫和女兒的感情還是不錯的。“他心情好的時候,會帶女兒去買東西。”
但徐某也強調,女兒平時不會去危險地方玩耍。“可可一般在一樓玩耍,她平時不會到窗臺上玩,我也經常教育她不能到危險的地方玩!
對于洪某愛喝酒的毛病,他的母親也是清楚的!昂槟呈甙藲q開始喝酒,經常喝酒且酒品不好,第一任妻子就是被他用酒瓶打跑的。和徐某結婚后,洪某開始賭博,有一次因為賭錢還和別人打架。夫妻關系不好,會打架和吵架,還鬧到法院去過,后來因為財產沒有離婚!
但其母親也強調,洪某對女兒很好。
此外,還有不少證人在證言中提到,可可與洪某平時關系不錯,之前也沒有發(fā)現(xiàn)傷害過可可,會教可可做作業(yè),也會拿錢給可可用。
父親否認推了女兒,律師作無罪辯護
此后,洪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
面對推親生女兒的指控,洪某并不認可。在他的供述中,事發(fā)當天,他回家后到7樓臥室里睡覺,一直睡到下午,直到警察把他叫醒,說女兒摔倒了!翱煽傻粝聵侵,我的確曾叫可可拿手機充電,但可可說手機充不進去電。我說不怕,充一下就會有電了,接下來我就睡覺了,我睡覺的時候,可可還在我睡覺臥室門口玩!
最先發(fā)現(xiàn)可可摔倒的,是她的堂姐。但其在證詞中稱,沒有親眼看到可可從樓上掉下來,等到打電話叫可可母親過來之后,可可才告訴母親,她是被父親從7樓推下來的。
洪某的代理律師告訴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她查閱卷宗后,從證據(jù)上來分析的話,除了被害人可可及其母親、堂姐的陳述外,就沒有其它的任何證據(jù)可以顯示是父親把她推下去的。“卷宗里的勘驗筆錄只是對現(xiàn)場進行了一個勘驗,說明現(xiàn)場的狀況是什么樣的,這只能證明可可是從7樓掉下去的,但是無法證明她是怎么掉下去的。”
該律師向記者透露,她去會見過洪某幾次,其始終不認罪。法官可能會參考派出所的走訪記錄,包括去他們村里走訪一些村民,來了解洪某平時的表現(xiàn)。“從我們的角度來說,這只能說明他這個人平時的表現(xiàn)怎么樣,但從法律上不能直接看出他有殺人的動機以及行為。洪某某在主觀上沒有殺害他女兒的故意,第一他是沒有動機,第二是就沒有直接的證據(jù)能指向他實施了殺人的行為。”
判決書也顯示,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盤州市兩河新區(qū)打浪安置房洪某家。但具體的勘驗情況并未在文書中公開。
在案件庭審時,洪某的代理律師作出了無罪辯護。她提出,洪某主觀上沒有殺人的動機和故意,且本案除被害人陳述以外,均沒有其他指向性證據(jù)可以證實被告人洪某對被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洪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jù)所得出的結論并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結合疑罪從無原則,洪某無罪。
經過審理,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洪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一審法院認為,因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害人可可的陳述、證人徐某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證實洪某將可可從7樓的廚房窗臺上推出摔到一樓,造成可可輕傷一級的后果。上述事實,足以證實洪某主觀上有剝奪可可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可可從7樓窗臺上推下摔到一樓的事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洪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作案時處于復雜性醉酒狀態(tài),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給予減輕處罰。洪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有犯罪前科,酌情給予從重處罰。
洪某上訴后,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發(fā)案過程自然,可可對其受傷過程描述穩(wěn)定,且與徐某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相互印證,洪某所提是徐某指使可可陷害自己的理由無證據(jù)印證,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律探討:父親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
洪某的代理律師向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透露,目前她了解到,洪某已經送監(jiān)。
對于判刑,洪某擔心的是,他與可可關系較為特殊,他被判處刑罰,會導致可可在今后的學習和生活工作中有一定不利影響。
其代理律師也透露,看到女兒受傷后,是洪某的妻子報的警!鞍赴l(fā)前,洪某和妻子徐某一直在鬧離婚,徐某向法院起訴了幾次,但一直沒有判決離婚。洪某被判刑后,如果徐某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該是會判決他們離婚的!
洪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對此,湖南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告訴瀟湘晨報記者,最重要的一點是,現(xiàn)場的勘驗中,是否有證據(jù)能證明可可在掉下樓之前受到了外力作用。
“這個父親到底有沒有推自己的女兒,是這個案件最大的爭議點,它涉及到有罪與無罪。如果說父親實施了這樣的行為,肯定要予以否定的評價,不僅是法律上要予以否定評價,道德上也要予以嚴厲的譴責,但前提是要確認他實施了這樣的行為。”他認為,不論是可可堂姐,還是她母親的陳述,在法律上叫作傳來證據(jù),這個證據(jù)來源具有單一性。而醫(yī)院診斷書最多只能證明她遭受到了怎樣的傷害,但是對于是不是她父親把她推下樓,是沒有證明力的。
張永紅認為,需要看現(xiàn)場勘驗的內容,如果勘驗僅僅能夠證明可可是怎么掉下去的,而不能夠證明她是受了外力作用,那么不能夠得出有人推可可下樓的結論,那么它對于這個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就不大。
同時他也表示,其他的間接證據(jù)也要予以考慮,比如父女之間的關系、可可所陳述的父親推她下樓的原因!如果父女關系挺好,按照可可所講的又是一個很小的事情,從常理來講,一個父親不會對自己的親生女兒下毒手的。但有的時候,如果他精神的上有一些問題,再加上當時醉酒,那就有可能。”
但是從法律上來講,不能要求被告人自證其罪,而是要看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要做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裁判。
瀟湘晨報記者還咨詢了湖南政法系統(tǒng)一名辦案人員,他認為法院判決洪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妥當?shù)摹?/span>
他分析,從傷情鑒定來看,可可符合墜樓所致。可可墜樓只有兩種可能性:一是自己失足墜樓;二是因外力墜樓。針對第一種情形,可可只有8歲,與父親關系尚可,女兒沒有理由誣陷父親將其推下,這也不符合常理,同時也無證據(jù)證明系母親徐某指使,此種情形可以排除。因此,只存在第二種可能性。
同時,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案發(fā)時除可可和洪某外無其他人在場,可可只可能因洪某的原因導致墜樓。那洪某是故意還是過失導致墜樓呢?從墜樓地點來看,擦拭痕跡可以確定是七樓廚房窗口,該地點位置特殊,一般8歲的孩子不會主動到爬到廚房窗口如此危險的位置,徐某也證實可可一般在一樓玩耍,并告誡可可不要到危險位置玩耍,可以推斷可可是因洪某的原因才會與窗臺發(fā)生接觸,這與可可的陳述是相吻合的,也印證可可陳述的真實性。
另外,有證據(jù)證明洪某當天飲酒且經鑒定案發(fā)時處于復雜性醉酒狀態(tài),洪某對自己行為的認知程度和意志都相對于正常人有所減弱,且案發(fā)前洪某與可可之間因手機充電發(fā)生沖突,洪某是完全有可能實施上述行為。綜上,認定可可系洪某推下導致墜樓的事實,有多個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且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已經排除合理懷疑,可以依法予以認定。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實習生鄭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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