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固原市涇源縣法院的公賬,一度成了陽俊的個人“提款機”——他需要做的,僅僅是一個理由、一張違規(guī)私自開具的轉賬支票。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寧夏涇源縣法院原辦公室原副主任陽俊貪污和挪用公款案《起訴書》顯示,從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6年時間,陽俊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先后34次從該縣法院公賬轉走356余萬元公款用于個人揮霍,這些賬戶涉及法院的執(zhí)行款賬戶、訴訟費賬戶和基本賬戶。
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獲悉,事后,該縣法院針對此案專門召開會議,要求規(guī)范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陽俊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案《起訴書》被披露。圖片來源/網站截圖
34次轉走法院356余萬元公款
雖然曾任寧夏固原市涇源縣法院辦公室副主任,但在網上幾乎找不到陽俊的任何影像。
2021年4月15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查,陽俊的履歷被公開。陽俊,1962年出生,寧夏涇源縣人,1979年10月參加工作。
1997年以前,陽俊一直在當地供銷社工作,此后調入涇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2000年5月,他進入涇源縣人民法院,2011年6月起,升任涇源縣法院辦公室副主任。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進法院工作起,陽俊便一直擔任該院會計一職。
陽俊的作案動機是什么?公開信息未有披露。但在升任涇源縣法院辦公室副主任兩年后,陽俊將作案目標盯上了法院的公賬。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陽俊的作案手法很簡單:編造一些理由,私自違規(guī)開具一張轉賬支票。依照這套手法,陽俊一次次從法院公賬將資金轉出。
《起訴書》顯示,從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6年時間,陽俊先后從法院5個公賬內34次轉走356余萬元公款,其中多數用于他個人揮霍,也有用于他朋友花銷和朋友借款。
2021年4月15日,陽俊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涇源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留置。
2021年6月28日,當地紀委監(jiān)委對陽俊通報時指出,陽俊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和黨員干部,嚴重喪失黨性、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jié)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2021年7月9日,涉事法院召開會議強調“規(guī)范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圖片來源/網站截圖
法院開會完善法院財物管理
2021年7月15日,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指定西吉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陽俊進行起訴。
《起訴書》顯示,2013年11月18日是陽俊第一次作案。
當天,陽俊被指以“劃扣執(zhí)行款”為由,私自違規(guī)開具轉賬支票,從縣法院執(zhí)行款銀行賬戶一次轉走了12萬余元至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個人揮霍。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陽俊作案6年時間內,前3年,陽俊作案并不頻繁,涉案金額也多為數千元或幾萬元不等。但2016年以后,陽俊“作案”變得越發(fā)“瘋狂”:從法院公賬一次性轉出金額開始增大,頻次開始增多。
上游新聞記者依據《起訴書》統(tǒng)計發(fā)現,他一次性從法院公賬轉出10萬元以上公款多達12次,一次轉走公款20萬元以上也有4次,甚至一天作案兩次。陽俊被指最多一次從法院公賬轉出28.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陽俊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起訴書》也披露了陽俊可依法從寬處理的理由:陽俊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積極退繳部分贓款;自愿認罪認罰;
該案是否開庭?如何判決?上游新聞記者試圖采訪未果。
上游新聞記者從涇源縣人民法院官網獲悉,陽俊案爆發(fā)后,2021年7月8日下午,涇源縣人民法院曾專門召開“規(guī)范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專題民主生活會和黨支部組織生活會。
該院黨組各成員,綜合辦公室主任、財務人員及黨員干警和部分非黨員干警代表參加了這場會議。該縣紀委監(jiān)委、政法委派人到會指導。
會議重點圍繞規(guī)范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從政治理論、履職擔當、廉潔自律等方面內容,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檢視問題、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班子成員之間以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精神……開展相互批評,真點問題、點真問題,達到了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效果!
會議總結認為,要正視此事件問題,深刻反思,充分認識到“規(guī)范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積極踐行“嚴管就是厚愛”理念,認真梳理、完善法院財物管理、執(zhí)行款物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相關規(guī)定、制度的執(zhí)行力。
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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