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今年70歲、和妻子一同被查的落馬廳官,有一個新消息)
政知君注意到,近日,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永恒被減刑。
李永恒今年已經70歲了,他一審獲刑14年,之后,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高院改判李永恒為無期徒刑。
2019年5月,因李永恒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其減為有期徒刑22年。
近日,李永恒再度被減刑。
今年70歲的落馬官員
李永恒,男,1952年7月出生,今年70歲,廣東廣州人,漢族,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79年12月入黨。
公開資料顯示,李永恒早年曾在廣東湛江農墾局徐聞縣友好農場當知青,后成為廣州軍區(qū)生產建設兵團七師政治部放映員。1974年4月至1975年10月,他在廣州市財政中專學校學習。
1975年10月,李永恒進入稅務系統(tǒng),從廣東省稅務局科員做起,歷任廣東省稅務局科員、副科長、稅政二處副處長(正科級)、人事教育處副處長(正科級)、人事處副處長、人事處處長等。
1993年1月,讓升任廣東省稅務局副局長,1994年6月任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999年2月至2001年10月任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2001年10月起任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2012年8月,李永恒退居二線,2013年5月正式退休。
在工作期間,李永恒曾多次談廉潔。
比如,2008年9月16日,李永恒在全省國稅系統(tǒng)紀檢監(jiān)察干部培訓班上表示:“在不良風氣面前,要敢于挺身而出,有一種陽剛之氣和浩然正氣,樹立起紀檢監(jiān)察干部作風優(yōu)良、紀律嚴明、品德高尚的良好形象。”
2013年12月,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李永恒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和妻子一同被查
據(jù)媒體報道,退居二線不足一年內,在坐擁廣州兩套“豪宅”的情況下,李永恒又在廣州添置了2套住房,并在澳大利亞悉尼為女兒購買一套住房。為此,他以買房為名,從關系好的企業(yè)家處“借款”近900萬元。
2015年1月,李永恒在深圳中院受審。
據(jù)公訴方指控,2013年1月,李永恒及其妻子江苑(另案處理)看中40年租金158萬元的廣州市天河區(qū)博雅御軒一套住房和價值48萬元的廣州市從化區(qū)方圓明月山溪花園一套住房。
在銀行存款足以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李永恒以不方便到銀行辦理手續(xù)為由,要求其老朋友、潮州市中廈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平彬支付房款。
2013年3月、4月,李永恒女兒李丹在澳大利亞悉尼看中一處房產。李永恒再次讓詹平彬匯給其女兒人民幣650萬元(100.24萬澳大利亞元)。
此外,2013年上半年,李永恒夫婦還以信用卡額度不夠和借錢湊整為由,先后找詹平彬要了7.5萬元和4萬元。
李永恒說:“買房子時,都是跟詹平彬商量以借的方式進行的。這個錢,我是想著要還的,但從私心講,他作為老朋友,如果能在我困難時支持一下我,我也是愿意承受的。”
李永恒妻子說,“當時銀行里有錢,出于貪心,向詹平彬開了口。沒說借、也沒說要。我們想的是,他不向我們討要,我們就不還。我們覺得這么多年,老李讓詹平彬在國稅系統(tǒng)里很有面子,應該也獲得了很多利益!
另外,公訴方指控,李永恒為完美(中國)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接受該公司給其女兒李丹安排工作,使李丹從2010年3月起至2012年8月,不實際工作卻獲取60萬港幣薪酬。
李永恒的妻子江苑也被查了。
江苑長期在廣州市國稅局、深圳市國稅局任職,早在2000年就在深圳辦理病退手續(xù)。退休13年后的2013年底,江苑因涉嫌作為其夫李永恒從犯也被立案調查。
據(jù)媒體報道,2015年1月,江苑在深圳市中院受審時,當庭一度有所翻供,稱收到錢是“借款”。江苑一審因受賄罪獲刑6年。
一審獲刑14年,檢方抗訴后改判無期
據(jù)《信息時報》報道,2015年2月,深圳市中院對李永恒一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永恒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李永恒表示服判。
不過,深圳市檢察院針對該判決提起了抗訴。該院認為,李永恒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嚴重,且絕大部分款項系索賄所得,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不當,于是抗訴到廣東省高院。2015年8月,廣東省高院對該案改判,以受賄罪判處李永恒無期徒刑。
判決生效后,交付執(zhí)行。
據(jù)近日公布的《李永恒受賄罪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李永恒從無期徒刑被減為有期徒刑22年。
裁定書提到,因罪犯李永恒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廣東省高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粵刑更371號刑事裁定,對其減為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刑期執(zhí)行至2041年5月27日。
上述裁定書顯示,2021年12月,廣東省陽江監(jiān)獄以罪犯李永恒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提出建議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罪犯李永恒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獲得考核總分3814分;考核期間共獲得6個表揚。因不按規(guī)定擺放物品扣5分。
另查,廣東省深圳市中院認定本案中李永恒的退贓內容及刑事裁判生效時李永恒合法所有的財產已全部執(zhí)行完畢。
法院認為,罪犯李永恒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符合可以減刑的條件,執(zhí)行機關提請對該罪犯減刑的建議合法,應予以采納。
由于該犯屬于職務犯罪罪犯,且存在扣分情形,故對其減刑從嚴掌握。
法院最終裁定如下:對罪犯李永恒予以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刑期執(zhí)行至2040年11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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