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四川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局長賀雪梅與丈夫、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相繼落馬,引發(fā)關注。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賀雪梅與丈夫李俊共同受賄486.57萬元,其中部分款項用于賀雪梅之子,即李俊的繼子赴美留學。除此之外,賀雪梅利用李俊的影響力受賄現金1010萬元,南都記者注意到,其中有800萬元由同一人分十次送出。在落馬前數月,夫婦倆曾轉移贓物,以逃避組織調查。
行賄人紙箱裝錢送到別墅
據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此前通報,2020年8月、9月,涼山州金融工作局黨組書記、局長賀雪梅,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相繼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2021年2月、3月,賀雪梅與李俊因嚴重違紀違法,相繼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公開簡歷顯示,賀雪梅生于1970年6月,于2002年3月任西昌市副市長,同年11月任西昌市委常委,次年1月兼任市委組織部部長,8個月后即2003年9月兼任西昌市委副書記,12月卸任市委組織部部長職務。2008年12月起,賀雪梅先后任涼山州統(tǒng)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涼山州政務服務中心主任,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局長等職務。
李俊生于1968年11月,四川蒼溪人,2006年6月至2020年7月,先后擔任西昌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西昌市委書記。他與賀雪梅曾在一個班子里共事2年半。
2021年12月底,裁判文書網發(fā)布的《賀雪梅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李俊與賀雪梅于2009年11月25日登記結婚。
2012年至2020年,賀雪梅與丈夫李俊(另案處理)共同受賄486.57萬元;同時,賀雪梅還通過李俊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李俊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建、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1010萬元。
南都記者注意到,上述1010萬元賄款均以現金方式收受,行賄人將現金裝入紙箱,直接送至賀雪梅住所或車內,或交由中間人轉送。
其中,2012年6月,賀雪梅通過李俊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向西昌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打招呼,為“肖某”的朋友西昌商人梁某在承攬工程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14年至2015年,賀雪梅分三次收受梁某通過“肖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10萬元。
南都記者查證發(fā)現,前述中間人“肖某”,即時任西昌市統(tǒng)計局局長的肖斌,其于2014年調任西昌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后兼任局長,并于2018年7月起任西昌市副市長。據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此前通報,在賀雪梅、李俊落馬后數月,肖斌也被查,并于2021年6月被雙開。上述判決書顯示,因給梁某和賀雪梅“牽線”,肖斌也獲得了50萬元“感謝費”。
此外,2018年至2020年,賀雪梅利用李俊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肖斌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四川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統(tǒng)合整治項目進入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朱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800萬元。
判決書披露,為請賀雪梅幫忙,朱某先后十次送給賀雪梅800萬元,每50萬元裝進一個紙箱,分別送至賀雪梅在西昌的家或其在青城山附近的別墅,還有一次直接將裝有50萬元現金的紙箱放在賀雪梅車的后備箱。
賄款部分用于兒子留學,曾為逃避調查轉移贓物
南都記者注意到,在賀雪梅與李俊共同收受的486.57萬元中,有超百萬元被用于賀雪梅之子、李俊繼子馬某赴美留學使用。
判決書顯示,2012年8月,賀雪梅以支付兒子馬某到美國讀書所需保證金為由,通過兒子銀行帳戶收受西昌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人民幣60萬元;2013年7月,張某以祝賀馬某出國留學的名義送給李俊、賀雪梅2萬美元現金(折合人民幣12.19萬元);2013年7月,張某在成都將其名下的一張信用卡送給賀雪梅和李俊,后賀雪梅將該信用卡交由兒子在美國使用,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其子馬某使用該信用卡消費用共計6.8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1.63萬元),上述費用均由張某償還。
南都記者注意到,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發(fā)布的通報提及,賀雪梅與李俊都曾“對抗組織審查”,賀雪梅還“與他人串供、轉移涉案財物”。
上述判決書也證實,李俊和賀雪梅為了逃避組織調查,曾轉移贓物至親友處。就在2020年6月左右,即落馬前數月,賀雪梅與李俊還把收到的部分贓款贓物轉移至寄放在朱某家的保險柜中。
判決書稱,賀雪梅到案初期,曾“不配合組織調查,拒不交代或交代虛假情況”,調查中期“思想出現反復”。經調查組教育感化后,賀雪梅坦白了組織已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并愿意全部退繳違法款。
2021年9月7日,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法院一審對賀雪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賀雪梅與李俊共同受賄所得贓款486.57萬元、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1010萬元,共計1496.5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其中隨案移送的贓款人民幣10.71萬元、美元25萬元、歐元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延伸閱讀:
四川西昌原市委書記“貪腐夫婦”曾桃色傳聞 妻子獲刑12年半
2022年1月6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法院對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賀雪梅與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二人共同受賄所得贓款486.57萬元、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1010萬元,共計1496.5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截至目前,有關方面尚未對外公開披露李俊的刑罰判處情況。
2020年8月10日,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網站發(fā)布消息稱,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賀雪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同年9月11日,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2021年2月至3月,賀雪梅、李俊被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通報雙開。
▲賀雪梅(資料圖)。圖片來源/網絡
夫妻二人一月內相繼落馬
上游新聞此前報道顯示,2020年8月10日,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網站發(fā)布消息稱,涼山州金融工作局黨組書記、局長賀雪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同年9月11日,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2021年2月19日,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對賀雪梅給予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分,相關通報中明確,賀雪梅“恣意妄為,利用其親屬的權力和影響,大搞權錢交易,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同年3月2日,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網站發(fā)布消息,對賀雪梅的丈夫、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稱李俊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決定給予李俊開除黨籍、公職處分。
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間,賀雪梅和李俊曾共同在西昌市委工作,分別擔任市委副書記和市委副書記、市長。2008年12月,賀雪梅調往涼山州統(tǒng)計局擔任黨組書記一職后,歷任涼山州統(tǒng)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涼山州政府服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涼山州金融工作局黨組書記、局長,直至落馬。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賀雪梅調離西昌市委一年后,與李俊二人于2009年11月25日登記結婚。2013年2月,網絡上曾流傳關于李俊與賀雪梅的桃色傳聞,隨后當地以嚴重不符事實、造謠誣陷、誹謗詆毀為由,發(fā)出公函要求刪除相關報道。在卷入桃色事件兩個月后,2013年4月李俊升任西昌市委書記。
▲2020年9月11日,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落馬。圖片來源/中新網
利用丈夫影響收受現金達1010萬元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向馬爾康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賀雪梅與李。戆柑幚恚┕餐苜V486.57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1010萬元。
馬爾康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賀雪梅通過李俊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李俊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建、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收受梁季、朱高等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10萬元。
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賀雪梅通過李俊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向張成“打招呼”,為肖林的朋友梁季承攬工程項目7號樓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14年至2015年,賀雪梅分3次收受梁季通過肖林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10萬元。
法院采信的證人肖林證言證實,通過賀雪梅“打招呼”,肖林成功拿到了張成相關工程,合同價為3000萬元。事后,肖林將梁季會按照合同價的8%作為感謝費的消息告知了賀雪梅,“賀雪梅表示同意”。梁季證言稱,張成能把這個工程拿給自己做,“主要還是李俊的原因”,如果李俊不是西昌市的主要領導,張成也不可能聽賀雪梅的話,分一部分工程給自己做。
2015年,中央環(huán)保督查工作小組發(fā)現西昌海河有黑臭水體,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在限期內完成整改。2016年,西昌市提出采取PPP模式對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并與某公司達成了初步合作意愿。2017年,由于該項目實施已超過當年西昌市的財政能力,故財政部門一直沒有將此項目納入PPP目錄庫。
2018年,四川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東、西、!叭印彼h(huán)境綜合治理項目部分。由于項目遲遲沒有納入PPP目錄庫,該工程實際總負責人朱鵬找到了李俊、賀雪梅二人,請求幫忙,“因為這個項目入了財政部的目錄庫,項目中標單位才能到銀行融資,解決資金問題后就能緩解施工方的施工壓力。”
2018年至2020年,賀雪梅利用李俊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肖明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四川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統(tǒng)合整治項目進入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10次收受朱鵬給予的人民幣共計800萬元。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賀雪梅利用丈夫李俊職務之便收受賄賂高達1010萬元,收受形式均為現金,且多次為他人送至西昌市家中或其都江堰別墅內。
辯稱具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未予采納
賀雪梅辯護人稱,被告人賀雪梅到案后如實供述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20年3月,四川省監(jiān)委發(fā)現了賀雪梅涉嫌收受張成的210萬元和4.5萬元犯罪線索,經后期查證系賀雪梅、李俊共同受賄。到案后賀雪梅除供述了共同受賄的事實,還供述了不同種罪行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而省監(jiān)委未明確賀雪梅到案后何時交代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按照相關規(guī)定,可以自首論,因此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
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賀雪梅到案初期,交代了組織掌握的其與張成之間的不正當經濟交往問題,調查中期思想出現反復,后坦白組織已經掌握的收受張成等人賄賂的事實,故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已被調查機關掌握,不符合“以自首論”的情形,不構成自首。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021年9月7日,馬爾康市人民法院對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賀雪梅與李俊二人共同受賄所得贓款486.57萬元、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1010萬元,共計1496.5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截至目前,相關方面尚未披露賀雪梅的丈夫李俊刑罰判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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